isCar! 台北晚上7點時,大華招計程車準備回家,但到一半的路途時,大華覺得司機開的路與他平時走的路不對,司機跟他說走這條路沒問題的,大華越想越不對就要求司機在附近放他下車,司機乾脆加快車速使得大華無法隨意下車,大華只能由司機載他回家,等大華到家時,他發現車費比他平時晚上搭乘的計程車費用多一倍,因此大華質疑計程車司機多繞路而拒絕付錢,兩人發生爭執而下車相互理論,司機從後車廂拿出西瓜刀,砍傷大華右手臂,行人看到立刻報警。
Q:司機不讓人下車可能涉犯了什麼?
A:司機故意加快車速讓大華無法離開計程車內部,司機妨礙大華的下車的權利,在實務上法院曾有裁判認為(註一),司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註二)
,但在台北晚上7點時汽機車仍非常多,此時司機遇到紅燈時應該會停車,大華仍有機會自行離開計程車,司機可能尚未剝奪大華的行動自由的程度,不成立刑法地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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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華向司機求償的依據?
A:司機故意用西瓜刀砍大華會造成大華受傷,即符合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要件(註四),但刑法上的犯罪成立並不能請求司機負損害賠償,大華應另提民事訴訟或是附帶民事訴訟向司機請求醫藥費或其他損害等(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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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遇到類似情狀應如何處理最為適當?
A:在行政處罰的部分,可向當地警察局交通大隊進行申訴,若查證為屬實,司機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處(註六),如不幸遇到類似情形不要直接與司機發生爭執,應先保護自身安全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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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2號判決
本案被告所駕駛計程車,於車輛行進間雖有自動上鎖功能,惟當車輛停止時,諸如等紅燈期間,告訴人尚非不能自行解鎖開門下車,且本案被告上揭行為期間,確實有多次停等紅燈之情形,此經被告及告訴人陳述明確。是被告對於告訴人所實行之強暴行為,尚未達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尚不構成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附此敘明。
註二: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三: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註四: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五: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註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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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盡可能招有品牌之車隊的車輛,若有糾紛較容易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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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車後先與司機溝通路線,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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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司機繞路,可適度溝通,若溝通不成,可開始以手機等可錄影器具錄影存證。
●若司機持續繞路,並有可能危害到自己的可能,可用簡訊或通訊軟體向外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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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目的地,發現車資過高,且溝通無效後,可蒐證並報警處理。
●若司機已有暴力舉動或拿出武器,先求自保,避免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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