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台灣路邊違規停車情形普遍,造成後方車輛撞擊違規車輛的車禍情形常常發生,關於此類非自主車禍,駕駛人該如何自保、肇事者又有何責任?
在星期一的早晨,大家都趕著上班上課的尖峰時刻,大華當然也不例外的騎著機車趕著去上班,就在車潮洶湧的途中,大華前方路邊有一台違規停車的車輛突然開門,害大華閃避不及而撞上該部違停車輛,造成雙方身上都有嚴重的擦傷和車輛損傷,經過大華報警之後,雙方前往醫院就醫處理傷口。事後,違規停車的車主,向大華主張「因為大華撞到他,所以要求大華賠償其醫藥費和車輛維修的費用」。大華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呢?
Q:違停車輛的車主可否要求大華賠償其撞上後所造成的損失?
A:違規車輛的車主在車子來往頻率高的路段違規停車,而且在開門前沒有注意後方車輛就開門下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註一),該車主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實務上就這樣違規停車的案件(註二)多半會認為是違規停車的車主有過失。因此,大華不僅不需要賠償該車主,還可以要求該車主賠償大華的損失。
Q:一般的駕駛人如果遇到大華的情形,該如何自保?
A:遇到這種非自主車禍時,駕駛人應即刻報警處理,確保事後的責任釐清。最重要的還是駕駛人平常駕駛時不違規超車、超速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等,且應隨時注意路況,小心駕駛,以確保可因應突發狀況。
(圖片取自蘋果日報)
註一: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二項: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三項: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註二: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3號:…又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0款、第3項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不得併排停車,且停車而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另按參與交通之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此即所謂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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