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判決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還記得十年前,淚眼汪汪,哭著要留在台灣,卻只能被外婆強行帶回巴西的男童吳憶樺嗎?他又來到台灣了,如今已是十八、九歲的漂撇少年郎。
十多年前當叔父吳火眼與巴西外婆羅莎,在台灣打官司爭奪監護權的時候,吳憶樺在鏡頭前顧著嬉戲的調皮模樣,擄獲了許多台灣民眾的心。他留在台灣三年期間,反覆成為輿論關注焦點。
最大的焦點,當然是他該給誰監護撫養的問題。台灣法院最後判給了外婆羅莎,而從後來外婆因洗腎無力扶養,將吳憶樺交給寄養家庭,使得他的青少年成長過程跌宕顛簸來看,事實證明,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這孩子身世曲折,命運多舛。台灣父親吳登樹是行船人,在巴西認識女友,還沒結婚,就不負責任地生下吳憶樺,然後又跑去行船,把撫養責任丟給母親。吳憶樺的母親在他三歲時病逝,於是由外婆羅莎與阿姨撫養。重點來了,吳登樹在吳憶樺五歲時,在巴西法院將監護權交給外婆,也就是說,吳憶樺本來的監護權,就是在外婆手上。吳登樹也在巴西買了房子,且有一千萬存款,他的意思,看起來是希望吳憶樺在巴西成長,但吳憶樺的叔父吳火眼,卻說是因為吳登樹沒有巴西籍不能置產,才將吳憶樺讓外婆監護。
吳憶樺本來的監護權就在外婆羅莎手上,叔父吳火眼想要拿回監護權,必須舉證,讓法院認定應該改判監護權,但吳火眼最後並未說服法院。2001年,吳憶樺在將近六歲時,由吳登樹帶回台灣看家人,不料沒多久吳登樹心臟病猝逝,吳憶樺於是留在台灣,一直到2004年官司底定,才由羅莎接回巴西,等於六歲到九歲,人生剛開始有記憶的期間,都待在台灣。
但法院的判決,卻說吳憶樺五歲以前住在巴西,那裡的外婆、阿姨與同父異母的哥哥,在他腦海中留下了「印記」。是哪個呆瓜說這是印記?印記是動物的學習行為,小鵝跟著鵝媽媽那種,人靠的是依附,而事實上吳憶樺的依附過程,先是母親,後來是外婆,接著又是叔父,已經支離破碎,哪一段成長過程對他影響最大,根本難以判斷。
法官在判決書裡,雖然列舉了「外婆適任性」、「兒童最佳利益」等項目的判決理由,但有積極探詢事實嗎?抑或坐等只能間接了解羅莎扶養能力的吳火眼,舉證羅莎的不適任理由?
外婆羅莎在2008年開始洗腎,其實早在2004年打官司的時候,就已經傳出她身體不好的消息,但法官還說,「原告現剛滿五十歲,並非垂垂老者無法照顧幼童,且其並無任何危害被監護人生活照顧之不良健康狀態。」
法官又說,「原告之每月所得顯高於該巴西國民每人每月之最低薪資,是原告確有經濟能力充分提供被監護人之物質生活。故縱被告與其配偶得以提供被監護人較原告更好之經濟生活,亦無法遽以認定原告之教養條件較被告差。」意思就是說,只要羅莎能有最低工資收入,可以讓吳憶樺不要挨餓受凍,就可以了。
最難以理解的是這一段判決理由:「巴西是母系社會,尊重女性,推崇婦女與兒童保護,雖是男童,應亦能平安、快樂、順利成長。」有嗎?吳憶樺有平安快樂順利成長嗎?後來收養吳憶樺的是誰?是推崇兒童保護的巴西人嗎?不是!是在巴西的德國夫婦。
吳憶樺的案子,經常被拿來與古巴男童伊利安剛薩雷茲相提並論。伊利安的父母都是古巴人,1999年,他被母親一人帶往美國,偷渡入境,不料母親死在海灘,伊利安於是被送往叔父家撫養,叔父向法院申請監護,不讓伊利安回到生活條件差很多的古巴。但伊利安的父親在古巴抗議說,他母親私自將孩子帶往美國,沒經過他同意,於是在美國打官司。後來美國聯邦法院判決伊利安應該回到古巴,2000年,荷槍實彈的員警,就在媒體面前,將嚇哭的伊利安從叔父手中帶走。
台灣的法院,是不是看了伊利安的案子,有樣學樣跟著判?孩子是無辜的,是大人世界自私愚昧與傾軋的受害者,法院應該扮演保護孩子利益的麥田看守人,把孩子的最佳利益擺在第一位,而不是拘泥於法條。外婆羅莎雖然是直系血親,在民法上占有監護權優位,但能不能適任撫養角色,才是在這件官司裡,法院最該應該仔細推敲之處。
吳憶樺已經長大,當初父親留下的保險理賠金,已經可以支領,生活應該不於匱乏。他說不排除留在台灣定居工作,台灣人跟這孩子很有緣,應該多給予協助。
沈政男:1968年生,台中市人。 台大醫學系畢業,老年精神科醫師。長期以通識自我教育,科學與人文兩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