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地檢署偵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研所106年度、107年度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採購弊案,檢察官偵查發現,當時核研所許姓助理研究員明知得標廠商並未實際履約,竟予不實驗收,共同使公司詐得不法財物達108萬元,全案偵查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許姓被告等人起訴。
檢方表示,許姓被告等人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蔡姓被告主動繳回不法所得108萬元,檢察官建請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市地檢署偵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研所106年度、107年度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採購弊案,檢察官偵查發現,當時核研所許姓助理研究員明知得標廠商並未實際履約,竟予不實驗收,共同使公司詐得不法財物達108萬元,全案偵查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許姓被告等人起訴。
檢方表示,許姓被告等人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蔡姓被告主動繳回不法所得108萬元,檢察官建請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