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今天(4月24日)二審宣判,當初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以及華運公司,三方都有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2人;二審認定氣爆原因是公務員對公共工程未盡責把關,將三名公務員趙建喬、楊宗仁、邱炳文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至於一審有罪的李長榮化工及華運公司的九名被告,二審改判無罪。
(林憲源報導)2014年「高雄氣爆」造成32人死亡、272人受傷,法院一審認定高雄市政府、李長榮化工、以及華運公司,三方都有責任,三方12名被告一審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
高雄高分院4月24日二審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原判決,全部改判:高市府公務員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三人改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三人一審各判刑4年10月,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6月、2年6月,3年6月。
至於李長榮化工、以及華運公司九名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等人,二審改判無罪。
合議庭載明判決理由:一、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於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現改制為水利局)下水道工程處(以稱水工處)發包興建之「前鎮區崗山仔2-2 號道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即現在的二聖路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下方箱涵幹管的工程,下稱本件工程)的規劃、施作暨驗收期間,分別擔任水工處工程員、副工程司及幫工程司,並各自負責該工程的監工、初驗、驗收等工作。
二、本件工程因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分別於監工、初驗暨驗收過程,違反注意義務,邱炳文在監工期間明知施作的箱涵將系爭4吋管(即福聚公司先前與中油、中石化公司共同出資埋設,作為輸送石化原料用的4吋管)包覆,而未通知水工處聯繫協調管線遷改或為其它必要措施;楊宗仁、趙建喬(本件工程設計者,且為最後驗收者),亦未確實查驗致未發現此施工瑕疵,而均有過失。
致系爭4吋管,遭該工程施作的箱涵包覆,且埋設的位置較低而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致未能依陰極防蝕法達成防蝕目的;並於不詳時日因不詳原因造成金屬管壁外露,而逐漸由外向內鏽蝕減薄。
三、華運公司於103年7月31日以系爭4吋管輸送丙烯至榮化大社廠(福聚公司於97年間與榮化公司合併),同日20時44分51秒前某時許管線鏽蝕部位無法負荷管內輸送壓力,由內向外快速破裂形成破口,以致管內丙烯急速外洩並瞬間汽化,沿箱涵埋設路線四處擴散,箱涵內空氣中丙烯濃度亦持續升高,直至23時56分在不詳地點受不明熱源引發本件氣爆,造成32人死亡、272人受傷(含其中18名受重傷害者)。
合議庭認定李長榮化工及華運公司九名被告不構成過失責任,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