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發生在嘉義火車站的鐵路警察不幸被刺死殉職一案,引發各界震驚和關注。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殺害警察的鄭姓男子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而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全案仍可上訴。
(龐清廉報導)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被告,自民國90年起,就在醫院精神科看診,並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但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看診後即失聯,以致停藥導致病情惡化並發作。
行兇刺死鐵路警察前,鄭姓男子因病情發作,妄想會遭朋友設計和家人謀害,以詐領保險金,於是在案發當天曾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希望解除保險契約,但未獲重視解決,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因為補票問題,與列車長發生衝突,持刀刺殺前來協助處理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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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認定被告在行兇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
同時羈押期間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包括醫師診斷以及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均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思考不合邏輯,現實感不佳,病患精神症狀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
足證被告行為時,是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程度,故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罪之判決,並令入相當處所施行監護5年,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鄭姓男子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應可撤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合議庭最後裁定,交保保證金50萬元,鄭姓男子在全案上訴前若未具保,將移送台南高分院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