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姓被告雖有殺害員警行為,但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和理解自己的行為,因此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判處無罪,「但是被告必須接受強制監護處分,這5年中強制住院就醫」。
他指出,被告自90年起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被診斷有思覺失調,但106年卻停藥與就醫。後來一直覺得自己要被謀害,決定搭車北上開記者會,加上其智商退化到76,且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對於判決,陳家欽直言,「完全無法接受,全力上訴到底!」警察是執行國家公權力,殺警犯嫌應予嚴重譴責並論處重刑,否則將危及執勤安全並嚴重打擊警察的士氣。警政署籲請檢察官依法提出上訴,並將聘請律師全力協助家屬上訴,期待司法能成為執法人員勇於捍衛公權力的後盾,維護警察執法的尊嚴。
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說,對於判決深表遺憾,絕對依法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取公道。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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