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遭殺害殉職案,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鄭姓被告無罪,並可以50萬元交保、監護5年,引發社會議論。
嘉義地檢署二度抗告成功,嘉義地方法院今天(4日)重為裁定,將交保金提高至100萬元,若於24小時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裁定即失去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龐清廉報導)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殉職一案,鄭姓兇嫌因被認定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而判決無罪,裁定50萬元交保,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引發社會各界議論。
嘉義地檢署1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於是發回更審。
嘉義地方法院當天重新裁定具保,再附加7項條件,包括鄭姓被告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以及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等。
但嘉義地檢署又主張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嫌犯日後無再犯可能,於是二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為,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無一定期間限制,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同時,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因而又撤銷嘉義地方法院裁定,再度發回更審。
對於嘉義地檢署二度抗告成功,今天上午,嘉義地院重為裁定,將鄭姓嫌犯交保金提高至100萬元。
嘉義地院指出,鄭姓被告長達10個月羈押期間,雖然定時服藥,但仍有包括妄想、現實感受損等精神病狀,須接受長期治療。
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保全被告及防止其再犯可能,並考量被告已經離婚,女兒尚在就學,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命被告必須於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提出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