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子李昆霖縱火造成3死,歷審均被判死。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等違法,今天(27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暫逃死劫。
台中市中區光復路上的一家油漆行,105年11月某日凌晨發生火警,何姓屋主和年老父親與外籍看護急時逃出,卻也受傷送醫,但是住在樓上的大哥和弟弟兩人,卻來不及逃離不幸葬身火窟;因火勢從大門口一路延燒,相快速又猛烈,消防人員清理火場時就質疑可能有人為蓄意縱火,經檢警人員追查,赫然發現案發時一名剛離職的李姓員工剛好經過、涉嫌縱火。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表示,雖然李姓嫌犯到案後失口否認犯行,卻對於為何經過案發現場、又涉嫌投擲爆裂物等情事交待不清,認為明顯涉及蓄意縱火殺人、公共危險等罪責,並有滅證逃亡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也認為,無需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處李昆霖死刑。
李昆霖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李昆霖引燃火源後,火勢瞬間外爆,與監視器畫面顯示火光在李昆霖離開後1分多鐘才產生有異,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最高法院另指出,更一審未依規定就科刑資料詳加調查,並不適法,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