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陣營針對罷免案向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訴願會日前裁定韓國瑜無訴願理由,訴願駁回。
韓國瑜不服中選會查對通過罷韓聯署人達法定門檻,以及中選會宣告罷韓案成立,向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
韓國瑜方面質疑,罷韓案在就職7個月就展開,罷免提議文書的連署、蒐集等作業也在韓國瑜就職滿1年前就完成,違反選罷法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也不應受理這種明顯違法罷免案的申請。
不過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根據內政部在去年12月24日的函文,根據選罷法規定,提議領銜人應該在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可以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的徵集期間,法律沒有明定、也沒有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也沒有另外限制的必要。
決定書也指出,「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但書是針對提出罷免案的規定,而不是對提案時間的限制。
訴願會指出,罷免案的提出是憲法賦予的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罷免案對於被罷免人韓國瑜以及公眾利益的影響,應該以維護公民參政權為優先,因此沒有停止罷韓案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