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次長林全能今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他解釋,「禮券」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定期化契約,設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該規定是規範消費者跟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權益義務;但「三倍券」是依照《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授權經濟部訂定所執行的振興措施,要在疫情緩和後快速振興經濟,跟民間發行禮券性質完全不同,「政府沒有違法」,本質上目的也不同。
至於三倍券有使用期限,林全能強調,三倍券本質是帶動消費,因此不得不設定固定執行期限,超過期限後沒辦法退費,民眾才會積極想要消費。他談到,三倍券不只有民眾得到價值,政府認為也有公益的性質,因為國內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也是有關公共事務,在權衡之下,政府希望在這段期間帶動消費,不要有退費機制,如果民眾沒用完申請現金退費,就有降低消費的效果。
對於攤商收到三倍券能否找零?林全能說,明確規範是不能找零,民眾不能強制要求攤商找零,但攤商基於服務民眾,可以選擇找零。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