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安檢所中尉小隊長蘇航表示,經海巡人員抵達現場後,查看「大O1號」貨輪貨物檢查表,均未有申請運輸珊瑚相關紀錄,實施查扣時,現場一名梁姓民眾稱該批珊瑚為其所有,他說因為綠島南寮漁港碼頭近日進行工程整修,發現吊起的損壞消波塊上附著該批珊瑚,之後便將珊瑚取下用貨輪運送的方式送回台東家中。
梁男表示,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故不慎做出上述違法行為,全案將函送台東地檢署後續偵辦及台東縣政府裁處。
第13岸巡隊呼籲,台東縣政府於87年11月9日公告,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為保護台東縣本轄海域漁業資源及漁場環境,自公告日起轄內自高潮線以深至距岸12浬內(含綠島、蘭嶼)海域,禁止採捕珊瑚(含珊瑚礁),若違反上述事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