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罷免活動也能建立起經費募集機制,內政部「部務會報」今(18日)天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以在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當天開始,收受政治獻金;並強化相關管理規範,使得政治獻金都能清楚呈現、公開透明。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以收受罷免活動的政治獻金,但罷免活動經常是以罷免案的提案領銜人和被罷免人為核心,因此修法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比照準參選人,也可以進行募資。
此外,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罷免名義收受捐贈,這次修法特別規定:必須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完成第一階段徵求一定人數的提議,並經選委會查對通過後,在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能收受政治獻金。
罷免案如果經選委會裁定不予受理、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應即刻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事發後3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將剩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圖:記者張柏仲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