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於2017年7月7日公布施行,為支應前瞻計畫前4年(自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止)的經費,已編列3300億元,2021年1至8月尚餘約900億元額度有待編列。
行政院在今年3月30日函請立法院同意辦理前瞻計畫後續4年4200億元預算籌編。根據前瞻條例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游錫堃今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在臨時會院會討論此同意暫,最終出席99人、贊成95人、反對4人,表決通過,同意編列後續4年前瞻基礎建設經費4200億元,併同前期所餘900億元編列特別預算。
期間各黨團派代表發言討論此案,民眾黨團總召賴香伶質疑,前瞻計畫第一個4年到明年8月才到期,為何不能明年再處理本案?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則表示,對於編列前瞻計畫後續4年預算,國民黨團大方向贊成,但必須調整結構、注意相關部會的預算執行率,此外中央也應給予地方財政更多協助。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