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司法把關,行政機構授權就可搜查、監聽、刪除言論,港區國安法細則6日刊憲,7日生效,擴大搜查和管制權,規範對象還包括外國組織和台灣政治團體。
香港民主派人士黃之鋒表示,「港區國安法不僅針對一小群人,而是影響香港人的日常生活。」
港府國家安全委員會6日首度召開會議,當晚公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包括7大要點,警察在緊急狀況下無需法院搜索令,就可進入相關地方蒐證,限制被調查人離開香港,可凍結或沒收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
英國外相拉布表示,「我想這很重要,對於我們想往來的所有國家,我們要能確保違反人權的個人負起責任。」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除了擴大警權外,還進一步箝制言論,允許執法人員要求移除網上危害國安的訊息,甚至封鎖該電子平台,未移除者,最高可罰款10萬港元及一年刑期。
執法人員還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提交涉及香港活動的資料,未提交或是提交假資料者,最高可罰10萬港元及2年刑期;特首可授權監聽或監控,在緊急狀況下,警務處長就可口頭批准監聽監控。
最後,還可要求相關人員提交資料,這些細則大多只要在警方「合理懷疑」下就可執法,缺乏法院把關,恐遭濫用。
香港公共圖書館移除了民主派人士著作的書籍,表示要評估內容是否違反國安法,教育局也呼籲中小學移除違法書籍和教材。香港中國化,思想審查恐只是第一步。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