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日前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連署平臺發起連署,希望修改愛滋條例第二十一條,以符合目前「體內測不到愛滋病毒就不具傳染力」的醫學實證。
疾管署則表示,已經將這項科學實證的資訊提供給司法院和法務部,供法務人員經手相關案件時參考。
(戎華儀報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愛滋病患者隱瞞疫情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行為,導致傳染他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目前科學證實,只要愛滋病患者長期服藥接受治療,體內測不到病毒,透過性行為傳染的機率相當低,公民團體因此希望修法。
疾病管制署慢性傳染病防治組組長黃彥芳表示,除了性行為,愛滋病可透過針扎、捐血、母體垂直感染,不過國內的愛滋病傳染途徑仍集中在危險性行為,因此疾管署已行文司法單位,提供不具傳染力的醫學實證資訊。
黃彥芳:『危險性行為這個部分的解釋,讓司法人員比較了解,那就不會有對於案件的處理上面…就是提供他們一個判斷的參考。
』對於公民團體希望修法的期待,黃彥芳表示,法令可修改到什麼程度以符合科學實證,在不同層面需要醫界、司法界和社會各界共同討論出共識,最近幾年承辦相關司法案件的司法人員大多已參考疾管署提供的專業意見,沒有感染者因為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而被入罪。
(圖:截自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