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契約並不具法律效力!新竹一名李姓男子簽下愛情契約,承諾不外遇、不結交其它女人,若違反誓言就將名下所有資產、房產和現金給妻子,不過兩人婚姻只維持一年三個月就離婚。
妻子以丈夫違背愛情契約在外結交其它女子,拿愛情契約向法院提告,求償六十萬元。
但法官認為愛情契約不具法律效力,只判丈夫賠償七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彭清仁報導)新竹一名李姓男子前年八月迎娶妻子,並簽下「愛情契約」,承諾不外遇、不結交其他女人,若違背就將名下全數資產、房產、現金歸於妻子。
不料婚後夫妻二人感情逐漸生變,婚姻只維持了一年三個月。
妻子向法官指控丈夫婚前就和前女友藕斷絲連,婚後又用交友軟體到處拈花惹草,還曾對她惡言相向,造成精神上不可承受的痛苦與侮辱,妻子也依照當初簽訂的愛情契約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恐嚇、傷害等精神賠償金共六十萬元。
而李姓男子則向法官辯稱,妻子在未經同意下曾翻拍他的手機畫面通訊內容,已侵害他的隱私權,且手機是公司提供給員工上網招商、交友賣屋使用,交友軟體帳號則為網路上共用帳號。
法官調查,李姓男子和妻子都是二度婚姻,這次婚姻理應格外慎重,並有維繫婚姻百年的期待,雙方才會訂定契約書。
而李姓男子確實自稱單身,且與異性網路上交往屬實,足以破壞夫妻間感情。
但法官認為目前法律並未禁止已婚人士與異性朋友進行一般社交行為,法官最後判決李姓男子應賠償前妻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