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說明,經檢察官與法醫師相驗後,確認蔡博宇和陳志榮是因膠舟2號艇翻覆事故致落海、窒息及其併發症導致死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本件事故發生原因,應是2號艇進入激浪區後,遭湧浪頂起、翻覆。
橋頭地檢署指出,發生翻覆事故的2號艇及操舟機業經檢驗合格,且均有按規定進行保養,於翻覆前並無機械故障的狀況。另外,2號艇之操舟手已完成操舟訓練,同艇乘員均已取得合格簽證,全部乘員均有穿著檢驗合格之救生衣;且操演時之海象也符合突擊艇的作業標準,操演地點亦有配置救護車、救護人員及戒護艇,於事故發生後並無延誤搜救之情形,所以本件查無應負刑責之人。
橋頭地檢署也提到,事發當天海域顯著浪高為2呎,最大浪高為3呎,當時之浪高並未超出突擊艇之天候海象作業限制。且當時少校教官有以電話聯繫連長,提醒當日風浪較平常稍大,囑咐其應注意安全,連長當日操演前集結全部舟艇,查看各艇人員及裝備狀況並特別叮囑各艇注意安全。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