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表示,有個真實案例,爸爸英年早逝,留下媽媽和一個8歲未成年小孩,爸爸離世後,媽媽承當了經濟支柱,雖然房貸已清償完畢,但某日媽媽想利用這個房屋去銀行貸款,做個小生意,卻因小孩未成年,銀行都不願意貸款給她,只能轉向私人借貸,不多久,重利就壓垮了單親媽媽,後來只能賣房還債改成租屋了。
他表示,先生走前好不容易房貸也還清了,但是柴米油塩醬醋茶,小孩生活費統統要面對,或許這時提早考慮賣掉原本的愛巢,另外以媽媽名義購買較低總價的房屋或先以租屋為主,先「高築牆,廣積糧」以時間換取空間,是養大未成年子女的不二法門。
至於財產繼承順位,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被繼承人英年早逝,通常小孩都未成年,另外可能都還有房貸未繳清,這時家庭男主人撒手人寰,全家恐頓失財務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