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娜娜、張韶涵登央視慶祝中國國慶在台灣掀起熱議,陸委會日前呼籲,國人不應參加相關活動,淪為中國對台統戰樣板工具;行政院長蘇貞昌昨也狠嗆,「有些人享受自由民主、健保資源,身為公眾人物還跑到對岸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
文化部今日表示,陸委會將依法查處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而依據陸委會認定,如果相關行為涉文化部主管事項,文化部將配合陸委會依法核處。
文化部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依同法第90-2條規定,違反第33-1條第1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李永得下午對此回應,歐陽娜娜等藝人赴中國活動,文化部目前正在收集相關事證,若有違反法令,將交相關單位懲處。他並強調,對於表演藝術工作等規範目前尚無加嚴討論,但對於歐陽娜娜等人的作為,相信全民可以公評。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