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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3)日13票全數通過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彈劾案,指出顏新章在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市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的榮亮公司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表示,顏新章自民國99年4月8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自103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於11月1日升任副縣長),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的榮亮公司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未請假就外出到銀行存款。
另外,監察院也指出,顏新章甚至嘗試爭取仲介授權,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本身業務無關的行為,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日審查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強調,顏新章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並且圖謀他人利益的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懲戒之必要。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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