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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及「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
一、 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3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者。
二、 申請之前1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500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者。
三、 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 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者。
五、 申請之前1年度,其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布當年最低基本工資。
該關進一步表示,經審核符合上開條件之專責報關人員,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將擇期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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