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照顧身障者及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11日在部務會報中修法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的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
內政部指出,「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中,無自有住宅的標準將增訂「持有政府公告拆遷宅」,或「持有毀損面積5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未保存登記住宅」等2種情形,並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限制。
此外,考量貸款利息補貼時間較長,可能有民眾因無法維持原工作收入,影響還款能力。因此上述兩法這次也修正放寬貸款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如有展延寬限期需求,展延期限也授權承貸金融機構決定是否同意。關於「無自有住宅」標準放寬與「刪除貸款年限限制」等部分條文修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這次內政部另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放寬,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但因放寬後符合資格者可能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本項放寬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施行。 原始連結
更多中央廣播電臺新聞
重大刑案頻傳 警政署長宣示計畫性掃蕩
哪些人在炒房 內政部大數據現形
民團質疑eID管理辦法仍送立院 內政部:將配合專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