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僑李國輝民國106年涉嫌在新北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慘劇,一、二、更一審都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14日)仍判死刑,這是李國輝第4度被判死刑。
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李國輝縱火奪走9條人命,手段殘忍,是聯合國兩公約所訂「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無教化可能,仍依殺人罪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李國輝今天並未出庭聆判。
李國輝承租新北市中和套房,跟女友分手後,自稱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同鄉訕笑的聲音,「腦中有聲音」叫他報復,於是在106年11月22日凌晨購買汽油縱火後逃逸,大火造成9死5傷,包括北市警員王志偉也葬身火窟。
律師辯稱李國輝因吸毒引發精神疾病才會縱火,全案還可以再上訴。(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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