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因過失致死罪最重只能判刑5年,遭外界質疑刑責過輕。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情節重大且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過失案件,最重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不過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這次太魯閣號事故。(李人岳報導)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會22日通過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重大且導致3人以上死亡,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這是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和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銜接殺人罪和過失致死罪責間的差異。羅秉成說,刑法規定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刑期是地板,但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會造成差距,有彌合銜接的必要。
另外,現行刑法針對翻覆或破壞火車、電車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者,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次修法也依不同要件加重刑期,如果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如果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修法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不過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三讀通過後將無法適用這次太魯閣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