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8大跟蹤騷擾樣態,且被害人報案後,警方可發書面告誡施,如有必要檢方可採預防性羈押。為了使跟騷法提前上路,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也在院會徵詢部會意見後,將實施準備期由1年縮短為6個月。
屏東女子命案使跟騷法立法進度受到矚目,行政院會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確定義跟蹤騷擾和具體行為態樣。依照草案規定,跟蹤騷擾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也列出8種跟騷樣態,包括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行政院會裁示,根據聯合國統計,跟騷受害者女性比例高達8成,社會期待跟騷法迅速立法,政院版草案將跟騷行為入罪化、犯罪樣態明確化,希望能更週到保護婦女。而為了使跟騷法能早日上路,蘇揆也當場裁示,將行政準備期由草案原本的1年縮短為6個月。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說:『(原音)本來內政部報院的版本是1年,希望能夠趕快上路,院長認為刻不容緩,應該讓制度盡速上路,所以徵詢內政部跟法務部意見後,當場裁示23條修正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應立即展開調查,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發給書面告誡書;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草案也規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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