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認為過失致死罪最重判5年太輕。行政院會今天(22日)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年限至最多10年。
檢方偵辦太魯閣號事故,主嫌李義祥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最重可判5年有期徒刑太輕;行政院會22日通過修改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提高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採分級處罰,一般過失致死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情節輕重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現行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罪判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種刑罰有差距,藉由這次修法彌合銜接。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說:『(原音)這個10年是地板,但是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刑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這樣會造成中間有一個差距。這次的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的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10年;最高的10年跟殺人罪的最低10年,就彌合銜接。』
另外,修法草案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修法不溯及既往,新規定將於公布後施行,現有部分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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