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釋憲案,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其中關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對於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狩獵除罪範圍設定並不違憲。王光祿案代表律師、聲援團體今天(7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大法官解釋認為自製獵槍除罪範圍是立法形成自由,並非司法機關可以解釋;接下來將敦促立委立法解除管制,有效促進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發展。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中,王光祿以撿拾到的土造長槍狩獵,外界高度關注原住民能否使用較為精良的自製獵槍狩獵;大法官7日做出解釋,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合憲。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王光祿律師團表示遺憾。
律師團代表許正次表示,雖然大法官肯認原住民可以用傳統文化在台灣生活是憲法保障人權,但是要以自製獵槍是否違憲做為救援王光祿案已經徹底失敗。許正次表示,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中,自製獵槍除罪化範圍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並非司法機關可以解釋;因此王光祿被判3年6個月徒刑後聲請非常上訴,應該會被最高法院駁回。
他說:『(原音)王光祿在這個案件裡面,到最高法院進行非常上訴,因為這個解釋之後有救嗎?應該是沒有救,為什麼?王光祿案不是拿自製獵槍,不是自己拿一把獵槍然後去狩獵,所以這個案件的救援點,在這裡面不被大法官認可。』
律師謝孟羽也表示,既然大法官認為自製獵槍沒有問題,也就是空氣槍違憲,代表原住民沒有權利使用精良、安全、現代化的自製獵槍;但大法官解釋也提到自製獵槍定義太落後,因此律師團將轉往立法院遊說,希望立委能解除自製獵槍管制,才能促進原住民狩獵文化傳承。
大法官解釋也提到,原住民狩獵不應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許正次表示,這對原住民部落目前很容易獵捕到保育類動物的事實來說,是很大的挑戰。
記者會也與原住民獵人潘志強和王光祿連線,兩人皆強調狩獵是原住民文化重要一環,應尊重原住民狩獵權,未來他們會繼續狩獵,直到被判死刑或雙腿不能行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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