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權宜船涉人口販運限制漁工行動 監院糾正各相關單位

台灣權宜船涉人口販運限制漁工行動 監院糾正各相關單位

台灣好新聞 2021-05-10 00:00

記者林茂榮/採訪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紀惠容指出,綠色和平東亞分部在2019年12月發布的報告中指出,萬納杜籍「大旺號」與「金春12號」兩艘漁船疑似對外籍漁工有暴力行為、超時工作及剋扣薪資等強迫勞動情事。由於這兩艘漁船是台灣人投資經營的非本國籍漁船(Flag of Convenience,簡稱FOC,俗稱權宜船),包括美國每年提出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一再指出我國權宜船對外籍漁工勞力剝削的問題層出不窮,政府應積極解決並保護權宜船上漁工的勞動人權。


針對「我國人投資經營的權宜船涉及強迫勞動」案件,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5日通過三位監委的調查報告,糾正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並促請行政院會應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三位委員表示,近年來人權意識抬頭,少數國人在其他國家註冊權宜船,以降低經營成本,但漁工的勞動人權迭受批評。據漁業署統計截至2021年3月30日止,我國權宜船數計241艘,並有增加的趨勢。


「大旺號」、「金春12號」這兩艘漁船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因囿於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在2020年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因此這兩艘船的境外漁工無法取得臨時入境許可。而金春12號的漁工R君及O君,以及大旺號V君等3名菲律賓籍漁工隨船入臺表達欲返回母國,無意願再出海工作,由於漁業署一直到2020年6月15日才公告權宜船境外漁工入境措施。但因他們無法適用權宜船漁工入境的最新規定,因此3名漁工由仲介公司人員安排住在宿舍,門被反鎖遭限制行動自由,而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漁業署都未就仲介公司有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進行調查。


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尚有「欠缺權宜船檢查法源」、「10年來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及「加強與國際合作」等事項,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分述如下:

一、 農委會漁業署針對「大旺號」、「金春12號」兩艘權宜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因欠缺法源依據以致無法執行行政檢查,允應檢討改進:

但我國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都未研訂權宜船的勞動權益相關法令、交通部的港口國檢查不包括漁船,且漁業署不是人口販運的責任通報機關,以致「大旺號」、「金春12號」漁船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4月8日進入高雄港,漁業署針對兩艘漁船被指控強迫勞動情事,僅能以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辦,因為欠缺法源依據無法執行行政檢查,允應檢討改進。


二、 近年來我國積極解決權宜船被指責的勞力剝削問題,但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給船籍國裁處,行政院允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

美國發布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明確指出:「我國因調查人力及協議不足,讓臺灣籍漁船以及臺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持續受挫。」


由於依國際公約規範,權宜船屬船籍國管轄,容許我國能蒐集相關證據,通知並請求船籍國處罰,但是10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凸顯權宜船管理不易。行政院允應督導漁業署、勞動部等機關,重新審視權宜船勞力剝削的管理機制。


三、 我國除有權宜船管理外,還有漁工「轉運國」、「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行政院允宜督導所屬,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以我國權宜船大旺號為例,菲律賓籍漁工自菲國馬尼拉搭機至香港,再至我國高雄港登上「大旺號」漁船工作;另外也有某權宜船之印尼籍漁工,從斐濟上船工作,在臺灣下船結束工作,返回印尼,漁獲則賣到日本、臺灣。可見,我國除有權宜船管理外,尚具有漁工「轉運國」、「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


為避免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情事一再發生,行政院允宜督導外交部、農委會漁業署、勞動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加強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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