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由高校開始的Me too運動讓反性騷擾走入公眾視野,這場運動從高校延燒至公益界、媒體界、甚至政界、宗教界。據統計,自2018年元旦,羅茜茜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陳小武12年前對自己實施性騷擾,至2019年7月,Me too爆出來的性騷擾事件,高校,公益界、媒體界、企業界等共26例。這場Me too運動引起社會廣泛討論,讓「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史無前例受到中國社會媒體及大眾關注。有人說,Metoo運動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法律保護不了性騷擾受害者,受害者只得依靠輿論和媒體。至少在中國,此話不無道理。
至今反性騷擾在中國依然面臨很大的無法可依的困境。雖然反性騷擾立法的呼聲早在1998年就出現,但至今法律沒有對「性騷擾」做出明確定義,這意味著只是界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都困難重重。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奎尊在立法機構中提出應增加利用職務之便對病人進行性騷擾的的懲處條款。1999年3月,陳奎尊及其他31位人大代表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交《反性騷擾法》的議案。1999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回覆「鑑於目前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還不是太多,還需要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等條件成熟了之後再來立這個法」。
由於立法的遲緩,反性騷擾司法訴訟確實走在立法之前。最早一例性騷擾訴訟在2001年,西安某國有企業女職工童某訴公司總經理性騷擾,該案一審法院認定控方證據不足,駁回起訴。反性騷擾第一案就這樣無果而終。
「性騷擾」首次被寫進法律是在2005年在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該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遺憾的是,該法並沒有定義何為「性騷擾」,加之對性騷擾行為的處罰規定並不明確,司法審判中並不好用,這種反對性騷擾變成了紙上的宣示。「性騷擾」缺少明確定義,這種狀況至今並沒有被解決,這難免讓法律的宣示作用大於實際作用。
在法律法規的可用性上,地方明顯更早起步。早在1994年湖北省就在《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提出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從2007至2010年,多地頒布《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浙江、四川、吉林等多個省市的辦法中,明確性騷擾形式包括「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江蘇、山西、河北等省的條文更是指出不得「違背婦女意願」,確認性騷擾的成立是以受害人主觀感受為主這一要件。
201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制止性騷擾的義務,但卻缺乏對違反條例的用人單位的懲處規定,此條例依舊是宣示大於實際作用,算是官方對嚴重的職場性騷擾問題的回應。職場性騷擾是中國的Metoo運動中沒有被揭露出來的黑洞。
2018年在metoo運動風起雲湧之後,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通知,將「性騷擾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民事案件案由。之前因為缺少性騷擾相關案由,性騷擾受害人多以「侵犯一般人格權」為由來起訴,而「一般人格權」定義概括且籠統,缺少對性騷擾違法問題的針對性。
2020年5月通過的《民法典》是反性騷擾的過程中的重要立法。《民法典》第1010條,肯認性騷擾的主觀要件是「違背他人意願」,說明此條文保護的對象不限女性,包括生理男性在內的其他性別的人群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中國刑法目前定義的性侵害犯罪受害者還僅限婦女,從這一點來看,《民法典》對性騷擾的規定有先進之處。
除了保護對象範圍擴大,《民法典》1010條還界定「性騷擾」方式有「語言、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此外此條文還強調機關、企業、學校有責任預防制止利用職權實施的性騷擾,並應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相較於《婦女權利保障法》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民法典1010條的反性騷擾規定司法判決中實用性更強。2021年婦女節,上海楊浦區法院依據《民法典》中對於「性騷擾」的規定,判決被告利用職權實施性騷擾成立。
但是要指出的是,除缺少明確的性騷擾的法律定義,缺少違法的懲戒規範之外,《民法典》中對「性騷擾」的構成要件規定需要「違背他人意願」,這距離國際準則仍有距離。聯合國九大人權公約之一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規定,「不受歡迎的具有性動機的行為」即構成性騷擾,相比「違背他人意願」,聯合國的定義更加尊重受害人的感受,中國的反性騷擾立法意識的提升還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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