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雄氣爆事件造成32死321傷慘劇,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當年負責氣爆箱涵驗收的高雄市政府前祕書長趙建喬等3人因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卻未親自詳實查驗未盡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今天(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高雄氣爆肇因於20年前下水道工程處未按圖施工驗收,疏而將石化管線包覆在排水箱涵內,導致管線鏽蝕產生破口,造成輸送丙烯外洩釀災,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趙建喬等3名高市府官員4年10月徒刑,榮化公司李謀偉等6人4年徒刑、華運公司3人4年6月徒刑。
高分院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趙建喬3年6月徒刑、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3年6月徒刑、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6月徒刑;李謀偉等9人改判無罪。高分院指出,氣爆案是4吋管線在排水箱涵懸空未陰極防蝕,遭水流、濕氣鏽蝕20多年,無法負荷管線內壓力形成破洞,致原料丙烯洩漏累積引爆。
合議庭認為,當年邱炳文、楊宗仁未按圖施作及未注意4吋管線穿越箱涵,而趙建喬為設計者、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人員,卻未親自詳實查驗,3人都具「保證人」地位卻未盡職責,對公共工程未嚴格把關負有過失責任。全案今駁回上訴定讞。(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