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檢舉達人真的很倒楣!新竹一名王姓男子開車在高速公路,被後方民眾拍到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在5百公尺距離內、短短17秒被連開3張罰單,不但被罰9千元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王姓男子認為警方密集開單,不符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根據法規認定連續開單,需相距超過6公里、時間超過6分鐘或經過一個路口,最後判決撤銷王姓男子後2張罰單。(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94.8公里、95公里及95.2公里路段處時,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後方車輛檢具影像向國道警察檢舉。警方根據影像連開3張罰單,共裁處罰款9千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王姓男子不服第2次及第3次處分,認為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否則才能連續舉發。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後指出,王姓男子遭檢舉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違規行為,時間各僅相隔8秒和9秒,而且在短短500公尺內連續被檢舉3次,和原規定差距相當大,法官認為警方原處分都違反連續舉發規定,法官最後判決吳姓男子第2次與第3次罰單均撤銷,只能裁罰第1次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