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該怎麼分辨另一半是否為恐怖情人?
台南市衛生局心理健康科提出恐怖情人的5點特徵,如下:1.控制慾強,要求百分百了解行蹤,過度要求對方配合,最好杜絕一切人際關係
2.疑神疑鬼,非常沒有安全感,固執己見並任意尖酸刻薄批判
3.暴力傾向,被激怒後有攻擊行為或虐待小動物
4.暴怒情緒化,或有酗酒、吸食毒品或交友複雜等狀況
5.常威脅、恐嚇或以死相逼
Q2:發現另一半是恐怖情人時,我該怎麼逃離對方?
台南市衛生局提供4個與恐怖情人分手的秘訣:1.慢慢疏遠,不提分手。他們將另一半視為財產、附屬品,因此提出分手,對他們就是最大的威脅與刺激。
2.溫和提出合理但和對方無關的理由,如老闆要求加班,或父母生病,慢慢減少見面的次數與機會,並避免指責、批評、激怒對方。
3.控制自己的言行情緒。一旦愛意已失、萌生去意,當然會意興闌珊,但別表現得太明顯,更需避免在對方面前與他人互動熱情,避免引發醋意與殺機。
4.即時求援,求助專家。諮詢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較能得到冷靜可行、專業的協助,但別找太熱心的人幫忙或出頭,特別是新男友,可能激怒對方,讓事情更糟。
Q3:我的另一半是恐怖情人,該採取甚麼行動自救?
太宇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徐惠珍提供3種可行方案供民眾選擇:
1.撥打113專線,通報家暴防治中心
2.前往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進行通報
3.有立即的身體、生命危險時,直接撥打110專線報案
Q4:我們沒有婚姻關係,只是男女朋友,也能被歸類在家暴範疇嗎?
徐惠珍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家庭成員,包括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亦即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的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也能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Q5:恐怖情人分為哪些類型?可以透過哪些刑責制裁他們?
一、肢體暴力型恐怖情人
動不動就拳腳相向,甚至未經同意,就闖到對方家中要談判,或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
可能涉及的刑責如下:1.《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動手傷人
2.《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衝入對方家中談判
3.《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違反對方意願,強迫對方與自己發生性行為
二、語言暴力型恐怖情人
以各種方式辱罵對方損人自尊,如以三字經,或以言論,如XXX是賤貨、「XXX是爛人」等內容,損人名譽。可能涉及的刑責如下:1.《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私底下通話、訊息,帶有恐嚇意味,如我一定會要你死得很難看,這些訊息已傳達對於對方惡害的通知,恐造成對方心生恐懼
2.《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透過公開可見的網站,進行謾罵、汙辱行為
3.《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在公開訊息或群組中,發出如XXX詐騙我的錢、XXX以前是酒店小姐等語,雖不帶髒字卻足以毀損個人名譽、信用
三、揭人隱私型恐怖情人
隨意散布前情人裸照、性愛錄影畫面,上傳網站或張貼於前情人住家附近,藉此要脅對方。可能涉及的刑責如下:除了上述3種類型,徐惠珍指出,若恐怖情人不滿分手,為討回交往期間餽贈的禮物,因此透過司法警察機關,誣指侵占、竊盜等不實犯行,這種無中生有的指控,或恐怖情人虛造事實加以指摘,就會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1.《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把兩人恩愛或偷拍私密處的影片、照片散布給第三人觀看
2. 《刑法》第30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散布或公然陳列他人猥褻影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