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員警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遭免職,影響服公職權益,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未來警察只要非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可不用予以免職。
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犯貪污、強盜、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為為考量員警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免職,並與刑法易刑處分精神一致,以符比例原則,立法院會通過修法,增訂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毋須免除職務。
此外,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及提升工作效率,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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