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證交所表示,金管會為提昇證券商服務客戶效率,使投資人閒置資金有效運用,因此開放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在客戶上市(櫃)股票買賣、認購(售)權證履約、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衍生性商品及複委託等交易時,將相關應付客戶交割款項,迅速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
證交所指出,若以貨幣型基金年報酬率0.57% 及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年息0.05% 計算,客戶每100萬元閒置之交割資金,如委託證券商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則ㄧ年可得報酬約5700元,若存放在證券戶活期儲蓄存款僅得利息500元,二者相差超過10倍,對投資人資金效用之提昇不無小補。
同時,證交所表示,客戶委託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如有應付證券交割款項需求時,也可由證券商逕行賣出貨幣市場基金以為支應,客戶無需自行辦理各項申購贖回、款項匯入匯出等手續,證券商對投資人服務品質更為提升。
另外,證券商也可藉辦理本項業務,瞭解投資人資金狀況,降低交割風險,有助於證券市場長期發展。
證交所指出,依主管機關指示訂定上述業務之作業要點草案,待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接受證券商申請辦理,其業務相關規劃包含證券商應付客戶交割款項之轉撥運用,不得留置,運用標的限以新臺幣計價之國內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商辦理業務應開立「證券商受託客戶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該專戶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款項及投資標的均不得流用;證券商應在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及貨幣市場基金之種類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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