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今天(28日)指出,新年度開始,員工於前一年度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這些工資應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並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的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申報,申報金額將以3個月內薪資平均來辦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說:『(原音)只要發生變動都可以隨時來調整,可是最少、最少,法定調整時間就是每年的2月底跟8月底。假設1月沒有來調整,最晚是2月底以前要申報調整,那時就要以11、12、1月這3個月的月投保薪資總額加起來的平均來作為申報調整的基礎。』
勞保局說明,勞保、就保的投保薪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投保單位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若違反,將自事實發生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若勞工因為投保不確實,導致各項保險給付的損失,將由雇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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