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那將該「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簽約出售予他人時,是否也不用課徵特銷稅(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情形外,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至於同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可排除課稅,所稱「受遺贈取得者」,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予特定人,該特定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排除課徵奢侈稅,並非指「贈與」取得之不動產也予以排除,若受贈(包括夫妻間贈與)取得之不動產,於贈與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期間未滿2年,除了符合條例可排除的部分外,應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奢侈稅應納稅額,自行向當地國稅局報繳。
最後國稅局強調,漏報奢侈稅的民眾,或利用各種不當手法(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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