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光濤/整理
中評社北京9月3日電,最近以來,台灣工商界呼籲大陸給予台商國民待遇的同時,也提出兩岸簽署社會保險互免協議。這兩項主張均與台商的權益有 關,但卻存在矛盾之處。建議台商享有國民待遇有其合理性,但簽署兩岸互免社保協議則不具合理性,而且不可行,兩岸相關部門需要審慎對待。
台灣工商界為何在此時提出兩岸簽署互免社保協議?顯然是有原因的。長期以來,台商在大陸投資經營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與理由,有許多台資企業未 提拔或逃避提拔員工社保資金,大大節省了台資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了產品競爭力,但卻違犯了相關法律,嚴重損害了員工權益,造成嚴懲的後遺症。隨著大陸改
革的深化與勞工權益的覺醒,台資企業員工開始強烈要求企業提拔社保或追討台資企業長期拖欠的屬於自己的社保金。特別是年初台資最集中的東莞市爆發了一起知 名台資企業因數十年未繳社保引起的員工重大抗爭事件,在海峽兩岸引起很大關注。在有關部門的出面協調下,這一台資企業承諾補交數十億元人民幣的社保資金, 才逐漸平息了這一敏感的社保爭議事件。
受這一事件的影響,許多逃避或免繳社保的台資企業開始意識到,逃避提拔員工社保資金是違法的,是有巨大經營風險的,但要依法提拔社保資金,又會 增加台資企業的巨大成本支出,加大企業經營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許多台商開始思考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既不違法,不引起勞資爭議,又可減少支出,節省成
本,於是認為兩岸簽署社保互免協議是一個兩全齊美的好辦法。於是,台灣工業總會日前訪問大陸時公開正式向大陸提出簽署兩岸社保互免協議的建議。
然而,簽署兩岸互免社保協議,並不可行,兩岸有關部門要非常謹慎處理。社會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向員工提拔社會保險金是企業的法定義 務,是企業對員工提供的重要社會保障。依海峽兩岸各自相關法律,企業必須依法提拔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員工的社會保險金,否則會依法處罰。台灣工業總會提出簽 署兩岸企業社會保險互免協議的主張,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逃避企業社會法定義務的問題,而且會有嚴重的後遺症。
若簽署這一協議,企業承擔的員工社會保險金由誰來繳?若由政府出資,就是納稅人的錢,不合法不合理,況且資金規模相當龐大,會造成巨大的財政負擔;員工 本來就要交繳相應的社會保險金,不可能再增加員工的負擔。這一協議簽署後的落實也是困難的。在兩岸均涉及社會保險制度與法律的重大改革。而社保制度複雜,
目前海峽兩岸均在進行各自內部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養老保險的改革),爭議很大。如果兩岸簽署社保互免協議,如何與兩岸現行或改革中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接,更為複雜與困難。在台灣這樣一個多元、民主的政治體制下,要在台的大陸企業免繳台灣員工的保險金,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簽署兩岸社會保險互免
協這一協議的提議不可行,海峽兩岸相關部門要格外謹慎,切莫盲目啟動,否則會造成嚴重後果。
另外,台灣工商界提出這一建議顯然存在自私成份,一方面強烈呼籲大陸給予台商國民待遇(事實上大陸給予台商更多的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卻不願 在大陸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希望兩岸互免保險金,不願提拔員工社保資金。國民待遇本身就是權利與義務的雙重體現,與本地企業獲得權同的權利待遇,也需要依
法行使相應的義務,提拔社保就是國民待遇義務的重要體現。台資企業不能只希望獲得國民待遇的權利卻不願承擔國民待遇應有的義務。況且,大陸企業受台政策管 制影響,在台投資有限,陸資企業在台就業的員工僅有數千人,所能免的社保資金相當有限,而台資企業在大陸有數百萬員工,所免的保險金十分龐大,對兩岸而言 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兩岸經貿合作中,台灣工商界與台資企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不容抹殺,但在時代發展的新形勢下,台商需要有新的兩岸經貿合作思維,不能只重利輕義或重已輕人,需要有更多的社會責任,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尋求兩岸經貿合作,實現互利雙贏。
簽署兩岸互免社保協議並不可行,兩岸有關部門要非常謹慎處理。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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