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增加證券商競爭力,金管會今(16)日宣布,放寬部分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之規定。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及相關函令,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證券商申辦相關證券業務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要求:將證券商申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財富管理、客戶委託辦理應付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運用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擔任創始機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等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調降至150%。
另對有特殊需要之證券商,得專案核准放寬其轉投資各事業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
二、放寬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規定:參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通期限、擔保品範圍、最高融資限額之調整,一致放寬相關規定。
三、其他: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明定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業務種類,亦應設置專責單位等相關規定;復考量該業務種類之申請方式,是送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核准,因此配合修正證券商總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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