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擦亮司法弊端的照妖鏡

期待擦亮司法弊端的照妖鏡

民報 2015-04-17 00:00

4月8日,香港《東方日報》頭版引述所謂「權威消息」表示:特區政府現正計劃在6月至7月政改表決後,推動《反港獨法》本地立法,變相「斬件」就《基本法》23條的「分裂國家」部分率先立法。然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他尚未聽聞,指出港獨不符合香港作為中國特區的從屬地位,因此政府將會密切關注,依照現行法律,違法必究。特首梁振英也聲稱未有本地立法計畫。不過,原來這些說法又是「語言偽術」,因為目前聲言推動《反港獨法》立法的,暫時不是香港特區政府,反而另有其人。
 
事緣澳洲籍民建聯「爆粗大狀」馬恩國於4月初上京,當面向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副主任張榮順「推銷」《反港獨法》初稿,表面上高調「提議」全國人大為香港制定《反港獨法》,實際上是協助港共集團公開「吹風」。他建議任何鼓吹「勇武抗爭促致分裂國家」、宣傳或參與令香港「完全自治」、「在排斥內地人過程中擾亂社會秩序」,均應列為違法行為,強調任何人都不得以佔中「抗衡」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他更表示:如有人提出「港獨言論」並有「暴力行為」,警方應即拘捕。他聲稱曾向中央提議,由中央按照《基本法》第48條第8項,直接指令特首為第23條立法,但中央暫未表態。
 
近日,他更自比岳飛,聲言「宋朝有個大將叫岳飛,他阿媽在他背上刺上精忠報國四個字,他後來為宋朝抵禦外敵,保護宋朝國土完整、國家統一,如果你認為岳飛是擦鞋仔,擦宋朝的鞋,那麼我甘願同岳飛一齊,做一個保家衛國的擦鞋仔」。簡直恬不知恥,殊不知岳飛被宋高宗利用後賜死的愚昧結局,更不知翻開自己背包即見澳洲護照四個大字。行政會議成員兼港區人大代表鄭耀棠,身為港共資深匪類,公開附和其立法建議,認同政改表決後正是適當立法時機,公然唱雙簧。
 
究竟甚麼事情令共產黨如此氣急敗壞?或許可以簡要回顧一下關於「港獨」的各種蛛絲馬跡。2012年10月:網上社交群組「我哋係香港人,唔係中國人」到中聯辦外請願,揮動港英旗,喊出要求「香港獨立」口號。2013年1月:元旦遊行到中聯辦,有人火燒五星旗,另有示威者在中聯辦門外升起港英龍獅旗,播放英國國歌。2013年12月:「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聯同3名成員,手持港英旗闖入添馬艦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招顯聰遭警方拘捕,最終被判擅闖軍營罪名成立。2014年9月至12月:雨傘運動持續79日,其後演變成旺角等地零星「鳩嗚團」。2015年1月至3月:本土派接連在新界多區發起「光復」行動反水貨客,有示威者揮動新版鳳凰龍獅旗。2015年4月:黨營雜誌聲稱主張「城邦論」的陳雲的多名「支持者」於2月底在英國註冊成立「香港獨立黨」,年中更計劃在美國註冊,為日後在香港成立「港獨黨」準備云云。該雜誌又聲稱「香港獨立黨」社交網站專頁一度張貼「攻打立法會」地圖、「香港必須重新獨立的十個理由」等文章。整體而言,時至今日,港獨話題,零星表態,未成大勢。但是共產黨已如驚弓之鳥,怕得要死,港共集團於是乘機推動制定《反港獨法》。
 
在《反港獨法》的立法程序方面,「擦鞋仔」馬恩國建議人大先制定《反港獨法》,再經由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把《反港獨法》這部「全國性法律」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按:不過這樣做在法律上不可行,因為「反分裂國家」是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立法事項,詳見《基本法》第23條)。他聲稱如果此議不可行,也可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把《反港獨法》這部「全國性法律」直接拿到香港實施(按:不過這樣做也不可行,因為適用本款的前提是必先出現特區政府所不能控制的港獨動亂)。換言之,不論香港如何拖延《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程序,反正「擦鞋仔」通通懶理,誓要「人有多大膽,法有多共產」,主動上京把習近平的鞋擦亮、擦乾、擦裂、擦爆,只盼習近平說聲「乖,你名字叫馬屁精嗎?」。當然,「擦鞋仔」從來沒有排除在香港開展本地立法的可能性,亦即正式「斬件」開展《基本法》第23條「分裂國家」部分的立法工作,並把它命名為《反港獨法》。
 
畢竟,這條套路是港共集團常用的鬥爭謀略。換言之,中聯辦先找個「擦鞋仔」出來「上書」黨中央,進可攻,退可守。一旦中央不願主動立法,就來招順水推舟,擬把立法「責任」卸回給香港特區政府內部的「自己人」,共同炮製出一部《反港獨法》,禍害蒼生。港共集團組織嚴密,策略層層遞進,現正推動儘快制定《反港獨法》,至少把話題炒熱,促使中央增撥維穩經費,上下交相賊,財源滾滾,袋袋平安。
 
根據中國《環球時報》8日刊出的「擦鞋仔」馬恩國訪問內容,《反港獨法》「初稿」詳情首度曝光,規定了4項罪名。
 
一、「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罪」:任何人於旨在宣揚「本土意識」(包括排斥大陸人、大陸產物及大陸語言文字)而召開的公眾集會中擾亂秩序,處有期徒刑3月至3年,用以「針對反水貨客遊行中那些辱罵、攻擊內地人,擾亂正常商業秩序的人」。
 
二、「分裂國家罪」:其中涵蓋煽惑分裂國家行為,亦即任何人明知而企圖勸誘他人使用武力、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處有期徒刑10年至無期徒刑,聲稱可用來拘捕像陳雲這類「教人去勇武、去用武力謀求港獨」的人(事實上陳雲本人一直反對港獨),並且聲稱港獨支持者被外國勢力利用,「其實外國反華勢力根本不在乎你是港獨還是要求自由、民主、人權,總之能讓香港亂就照單全收」。
 
三、「促使完全自治罪」:任何人支持、參與、促使或以其他方法令香港「完全自治」,亦即否認、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處有期徒刑5年至20年,用以禁制諸如港大《學苑》出版《香港民族論》這類言論。
 
四、「經濟援助違法行為罪」: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處有期徒刑2年至無期徒刑,用以對付任何被當局指為支持港獨的民間組織,以及誣陷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聲稱他是佔中「幕後金主」和曾向泛民捐款逾4000萬元,因此「已經拉得」。
 
綜觀「反港獨四宗罪」,各罪均有預定的打擊對象,一宗罪打擊一撮人,完全量身定做,盡情羅織罪狀,像鬥爭武器多於正常法律。畢竟整部《反港獨法》雖名為法,但本質上根本不是法,而是中共專政集團針對港人的統治工具。
 
首先,倘若貫徹法治原則的刑法,根本不應理會行為人有何「動機」(是否追求和平、穩定、解放、共產、民主、統一、分裂、從屬、獨立),只需審視客觀行為(例如以坦克車和機關槍殺人)和跟該客觀行為相對應的主觀認知和意欲(知道殺人和有意殺人)。舉例來說,擾亂秩序以致破壞公共安全,其所以構成犯罪,從來不應過問行為人的「動機」是否宣揚「本土意識」或「排外意識」。同理,提倡「完全自治」、「城邦」、「獨立」、「反共」、「全民制憲」而不涉暴力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行為人的「動機」在所不問,後者本屬百花齊放的言論自由範圍。這些都是法律基本常識,但是「擦鞋大狀」卻毫無法律見識,只有岳飛意識。
 
此外,「反港獨四宗罪」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要素極不明確,而且刑罰異常嚴苛,堪稱惡法。例如:何謂「排斥」簡體字和大陸人?「保家衛國擦鞋仔」馬恩國其實擁有澳洲國籍,究竟他要保衛哪個國家?又要排斥哪個國家?何謂以「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歷史上中國共產黨由始至終豈非盡幹此事?難道「教人勇武」即可入罪?當年港英殖民政府有恐嚇或逮捕過不斷宣揚「中國人不是東亞病夫」然後表演打人的李小龍嗎?為何有人單純「支持」香港「完全自治」,竟然可能要坐20年牢?為何有人單純「否認」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竟也要坐20年牢?反對《白皮書》就要監禁20年?大學生宣揚「命運自主」然後再度佔中又如何?何謂「完全自治」?一旦真普選實現之後,中共黨員張曉明被委任為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充當「鼠王明」,特首及團隊中的其他高官都全由香港民主授權,共產黨無權過問,還能算是「完全自治」嗎?何謂「港獨組織」?香港人優先、香港本土、北區水貨客關注組、表明要求「全民制憲」的熱血公民、本土民主前線、港大學生會、學聯、學民思潮、佔中三子,又算不算?捐款、租屋、貸款、請吃飯、買刊物、登廣告,又是否「經濟援助」?語焉不詳,一塌糊塗!
 
由此可見,「反港獨四宗罪」根本就是一群低智無恥無能法律白癡寫出來的有毒垃圾。換言之,原本「有法可依」的暴力行為,只要被專政當局胡亂蓋上「港獨」高帽,就可以大幅加重刑罰;原本「沒有違法」的自由言論及非暴力行為,只要被專政當局胡亂蓋上「港獨」高帽,就可以羅織罪狀,構陷異己入獄,摧毀言論自由。
 
不過,「擦鞋仔」馬恩國否認《反港獨法》損害言論自由,聲稱例如發表「城邦論」、揮舞龍獅旗等行為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城邦論」鼓吹以「勇武抗爭」促致分裂國家,或在揮舞龍獅旗時擾亂社會秩序,才算違法。然而,這是前後矛盾,自打嘴巴。請大家再看一次他的立法「初稿」:「否認、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或者「以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即屬犯罪,可判重刑!因此,以言入罪就是以言入罪,大家千萬不要上當受騙,誤以為沒有暴力就不算違法,糊裏糊塗,思維遲鈍,萬劫不復。
 
總而言之,《反分裂法》就是禁止大家談論城邦、獨立、完全自治這些「中共禁忌」,和平行動也不行,成立組織也不行,根本就是徹頭徹尾的「禁忌刑罰」和「統治工具」,完全違反人權與法治。從法律的角度看,「反港獨四宗罪」很可能經不起司法覆核考驗。如此不以「造成他人明顯且即時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危險」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準繩,反而羅織廣泛言行入罪,隨時會被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3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規定宣告「違憲」,自討苦吃,咎由自取。
 
話說回來,雖然「擦鞋仔」馬恩國現在協助共產黨高調提議「反港獨四宗罪」,事先打好草稿,一副挑釁性格,但是只要港人凝神關注,矢志反對,團結抗爭,那就未必是件壞事,反而可以是件好事。
 
需知道自去年「雨傘運動」結束後,香港民主運動的街頭抗爭銳氣已經短暫收斂近半年,一旦今年夏季「偽政改方案」被順利否決,偃旗息鼓已久的大型公民抗命與不合作運動恐怕一時難以再找到著力點,俾便乘勢而上,再掀民運大潮。然而,馬恩國的《反港獨法》草案,正好提供了一個絕佳的「黨」賜良機,儼如癡漢投擲炸彈轟塌長江三峽大壩,香港市民的公民抗命力量料將再度爆發,滔滔江水淹黨奴,怒火直撲黨中央。
 
屆時,香港市民不僅要爭取民主普選,更加要捍衛基本人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示威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探討港獨的自由、提倡港獨的自由、讚美港獨的自由、宣揚港獨的自由,進而要求無條件撤銷《反港獨法》及相關立法的所有計畫,承續2003年逾50萬香港人「反23條國家安全立法」示威的危機意識和異議精神,奮勇抗爭,無畏無懼。
 
這種抗爭高度恐怕已經不只是「二次佔中」所能涵蓋得了,恐怕將會更進一步,直接針對《反港獨法》的始作俑者:中共及地下黨專政集團,操到西環,包圍西環,佔領西環。誰要推動《反港獨法》,誰就不只是跟支持港獨的人士過不去,而是跟全香港捍衛人權與自由的心靈對著幹。因此,香港抗命形勢大好,只管中共放馬過來。地本無路,人走多了,港獨自然成了路,波浪式向前發展。屆時驀然回首,或許大家要感激「擦鞋大狀」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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