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這樣台灣會比較好(十六)

【專文】這樣台灣會比較好(十六)

民報 2015-05-08 00:00

筆者滯美32年,頭9年在大學進修並從事研究教職,後23年在美國聯邦政府工作,歷經Jimmy Carter, Ronald Regan, George Bush and Bill Clinton 政府,退休後回台先後在宜蘭縣政府計劃室,和行政院環保署和科學園區管理局工作七年多。在這樣的背景和觀察下,提出超越族群、黨派的利益與思念,一切為造福台灣下一代著想,大膽提出個人的看法。筆者相信定會引起既得利益者和政客的撻伐。筆者敢作湖中拋石之舉,就期待大家對這個課題加以思考。


2. 培育公義民主化的司法人員

(1)勵行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法官)。加強在職司法人員著重人權、公義、民主的倫理與價值觀之再教育。
(2)實施檢察官「三振政策」,即檢查官起訴案件達三次被判無罪者(即缺乏直接證據就起訴者),改派他職。
(3)設置專業法庭(先試行戒毒、環保法庭)。
(4)推行「陪審制度」。

完全獨立的司法

● 公正公平的司法
司法(Justice),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海洋)與德法(大陸)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因此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而中國傳襲帝制專制思維,被稱為“有中國特色的司法(政法)體制”一語,便成為中國國家最高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台灣的司法就有中國的味道。

● 將審判權交給人民
台灣人民,從「日據時代」警察高壓統治、到「國民黨佔領」的白色恐怖軍事戒嚴,以及從「民主解嚴」一直到「總統民選」,看著時代不停的進步,看著不得民心的政權一一倒台,但是,不論時代如何進步,不論政權如何更替,上百年來,可憐的台灣人民,一直無法擺脫「司法不公」的魔咒。
「司法」會對台灣人民不公不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一百多年來,「司法」,一直是當權者用來對人民進行統治的壟斷工具,一直是當權者用來培養官僚的箝制工具,一直是當權者用來籠絡知識份子的迷魂鴉片,一直是當權者用來掌握財團地主的主要扳機。因為,審判權一直被當權者壟斷;因為,自由心証一直被當權者濫用;因為,當權者假藉審判獨立之名,進行審判獨裁之實,讓人民永遠沒有機會去接觸司法審判的恐怖黑箱,讓人民永遠沒有辦法看到操弄司法審判的可怕黑手。在這種情形之下,整個「司法城堡」被官僚、政客、財團及主流媒體,合力打造成,一座只為當權者通關與服務的森嚴高牆。
台灣的司法比封建時代還落後,唐朝縣老爺開庭,事先不看卷,要挨杖罰,台灣的法官,亂問亂罵亂判,從來不處罰!台灣的司法比原始部落還落後不如,原始部落處理紛爭,總是找部落裡的長者,借用其人生智慧處斷,台灣的法官,多是只會考試,不懂世事的無知小霸王在當家,他們集結成派系,高官也怕得罪,惶論小百姓。台灣的司法比集權國家還官僚,因為,司法官僚把他們自己圈成一個封閉的圈圈,迫使外人很難插手其間,尤其是民主票選之後,政客害怕被貼標籤:干涉司法,更是不敢越其雷池或輕攫其鋒。
從1987年7月15日,台灣正式宣佈解除戒嚴迄今,「台灣人」的李登輝當了12年的總統,「台灣人」的陳水扁也當了8年的總統,「台灣人」自己當家作主,也有了20年的歲月,可是,台灣的司法「台灣人」依舊當不了家,作不了主。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nop]司法,因為一直在官僚手上:官僚,用升遷掐住所有司法官員的脖子,要求他們要乖乖聽話!;
司法,因為一直在政客手上:政客,用預算掐住所有官員的行政計劃,要求他們要乖乖聽話!;
司法,因為一直在權貴手上:權貴,用人脈金脈決定政客官僚的前途,要求他們要全力效忠!
司法、政客、權貴,三方合作,就像記者、流氓、警察一樣,形成一個醜陋的現實生態,相生又相剋,不斷循環,不斷滋長,不斷影響…在這種生態之下,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斷被出賣、被踐踏、被玩耍、被欺矇、被愚弄⋯⋯[/nop]
台灣司法的積弊,要一次完全解除,只有一個辦法,陽光:實施陪審制度。
人民都可以決定總統了,為什麼人民不能決定案子?當然應該讓人民參與審判!

嚴謹維護和加強司法的特點

● 中立
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第一特性。如果將法官比作裁判員,司法權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類裁判那樣滿場跑,裁判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排球裁判卻不一樣,他站在場地之外,立於場地的正中間並高於球網,運動員觸網或過網擊球時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覺,居中裁判者卻能明察秋毫,判罰結果也很少引起質疑。 因此,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力求不受立場限制地做出準確判斷。法院還通過建立回避制度和嚴格的訴訟程式規則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司法權的中立性的另一個層面是其消極性,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後的防線,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通過談判和解、調解和仲裁解決民事糾紛應是當事人的首選方式,不到最終不要隨便動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去解決民間糾紛。司法權的消極性還具體表現在司法機關不應該主動出擊,而應被動地等待,一般來說就是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法官不能主動地挑起當事人去打官司。
● 獨立
司法權的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法官以服從法律為天職。”通過“司法獨立”原則保障其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司法機關不僅完全地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關,而且還享有違憲審查權,可以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政行為。台灣目前的審判機關只享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而無權對立法機關的行為,包括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進行司法審查。例如監獄法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仍然施行,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在北監的虐待作監,歷歷在目。
審判機關不僅要保證對外獨立於當事人,內部也要相互獨立。內部獨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和指導關係,而非領導與被領導關係,維持審級獨立。美國法院則是絕對禁止上級法院在任何時候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時,上級法院才能對下級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維持的決定。
● 統一
統一性有兩個方面的內涵,其一是司法權由法定機關統一行使,其他機關不能分享;其二是用司法解釋或指導性判例統一全國各級審判機關的裁判尺度。美國作為案例法國家,主要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的類似案件的審判做出指導,以求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的統一。台灣法院對選舉亮票、處理馬英九和陳水扁的案件的審判與用刑,就缺乏統一,而且天壤之別。
在司法權的統一性保障方面,面臨的大敵是地方保護主義。不過美國在當初制憲時就預見到了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干預的可能性,因而在設計管轄權制度時就明確規定,跨州之間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州法院管轄,而是交由聯邦法院管轄。這樣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護主義。
美國設有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實行國際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有利於遏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院的獨立審判權,而且有利於集中優秀的審判力量專業化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提高審判品質,還有利於這些審判員的集中培訓和提高。
● 專業
專業性作為司法權和司法機關的特點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在美國這樣的普通法系國家尤其如此。美國法院的法官不僅都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和訓練,而且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初審法院的法官大都是從優秀的律師中產生,上級法院的法官也要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拔,從而保證了法官隊伍的高度專業性。法院受理的股票和期貨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智慧財產權、環保紛爭案件越來越多,不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當法官是有危險的。現代社會裡,法官掌握著法律賦予的生殺予奪大權,法官的專業性要求不會比醫院低。醫院的醫生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業醫療人員,讓未經過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水準認證的人當外科醫生,我看誰也不敢拿性命去開玩笑。
● 公開
司法權的公開性也可以稱為民主性,在這一點上台美兩國也沒有司法理念上的不同,但做法上有區別。美國在審判程式中通過陪審團制度來提高司法權行使的透明度和人民大眾的參與性,陪審團的成員都從沒有受過法學教育的公民登記冊 (大部分來自曾參與投票公民) 中任意選任,不過陪審團只能對法庭審理的有關事實做出裁定,比如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而由法官對適用法律和具體量刑做出裁判。
美國司法機關的公信度很高,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也很強,因而新聞媒體對司法判決的尊崇率也很高,很少對終審後生效的裁判結果做負面評論。但美國的法庭不允許電視現場直播,僅有的一次現場直播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也遭到了各界的強烈批評,認為現場直播會影響法官的公正判決公開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現象,陽光下的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這一點也充分體現了現代司法制度的民主價值。
● 權威
權威性作為兩國司法權的最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其前面幾個特點所決定的。這就是說,司法權的中立性、獨立性、統一性、專業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它必然具有權威性。立法機關具有立法權威,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權威,司法機關作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施行者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者更需要權威。對司法權威挑戰最大的是法官隊伍的素質,即司法權的專業性有待提高。從司法權行使的外部環境來看,司法權的中立性和獨立性還需要更有效的保障。
● 建立有效率的司法審判
造成法的審判效能不彰,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正義常常遲來,最主要的原因即在於我國整個訴訟的制度,結構上是一種圓桶狀,而非金字塔狀。世界各國司法制度的一致趨勢,乃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中心,陪審團制度,較符合人民的期待;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以建立一個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增進審判的效能,亦是我們司法實行的另一重心所在。
● 建立司法人員進場(選任)與退場機制
以往法官來源主要透過法官考試,所以為人所詬病的問題在於法官過於年輕及社會經驗不足。因此,法官的產生經由法律相關的工作者工作到一段時間再遴選擔任法官,已成為各界的共識。此外,對法官的懲戒應有外部力量參與,過去完全由司法體系內部來作懲處,絕對會有官官相護的問題。我們認為,建立法官評鑑監督機制,淘汰操守不良、專業不足、怠惰卸責、缺乏人權意識的不適任法官,乃確保人民不因劣質判決而受害的關鍵要素,這樣的標準與要求亦同樣適用於檢察體系。
● 淘汰恐龍司法人員
推動法律倫理,落實司法公正,改善司法形象,建立司法信賴。然而,何謂司法公正?台灣現今實踐司法公正的制度規劃、程序設計乃至審判結果,為何屢屢引發司法不公的爭議?筆者認為,推動法律倫理,不僅要讓法律人熟練法律倫理誡命,謹守從事法律專業時應有的人際交往分際,更應該積極發揮法律倫理的社會溝通功能,嚴肅對待法律人在解釋、適用法律時總是會遭遇利益衡量、價值抉擇等難題。法律人特別是法官與檢察官,在面對司法不公的指責時,必須反身自省:在個案解釋、適用法律時,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說理清晰、容易理解?具體的證據在哪裡?在審理個案時,曾遭遇面臨哪些利益衡量、價值抉擇的難題?在解決這些難題所採取的立場與說理,是否已在司法文書(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裡完整說明?總而言之,建立一套允許自由批判的司法公正空間,讓所有進行中的司法審理過程,可以真實反映法律人在法律解釋上所採取的特定立場。這正是透過法律倫理,重新檢驗司法人員的操守和價值觀,由司法界和社會公正耆老,組成評鑑委員會,以法官過去五年辦案的成效,作為重新取得資格的標準,淘汰不適任的司法人員。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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