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28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有別於過去只著重預防、且沒有罰則,這次專章不但明確職場霸凌定義,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限,並要求雇主訂定防治措施,若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最重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因應近期國內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勞動部28日重新預告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草案內容明定,職場霸凌定義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指出,國際上職場霸凌定義多以「持續性」為要件,但專章有明定,「若發生行為情節重大,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避免「偶一為之沒關係」的心態。
另外,為避免「吃案」,專章也要求雇主依企業規模訂定防治措施,提供申訴人保護措施,若霸凌者是企業最高負責人,則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專章也明定通報機制,政府會即時提供資訊與資源,協助進行調查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專章設有罰則,不再只是行政指導原則。雇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致職業病或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將處3萬至150萬元;雇主於接獲申訴後未處理或雇主對申訴人處以不利對待或處分,將處罰3萬至75萬元;雇主未依規定於系統登錄申訴案件或雇主未依規定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罰3萬至75萬元。
還有若是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霸凌行為人將罰1萬至100萬元。鄒子廉說:『(原音)我相信這個罰則應該會達到警示嚇阻的效果,讓我們職場霸凌的樣態、或是數量能夠做一些降低或是減少。』
由於職安法不能保障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保障部分,鄒子廉指出,考試院已經公告公務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就他了解,他們也將修公務人員保障法,也會訂處罰條文,會與職安法處理機制趨於一致。
鄒子廉強調,職場霸凌不一定是上對下,同儕、下對上都有可能。此專章預告期為14天,接下來會送行政院,再送立法院,期盼此會期能修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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