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巫時代

獵巫時代

民報 2015-06-01 00:00

作者序 — 吳明敏
進步與反動交織的時代錯謬
許多年以後,當激情已經沈澱、利益衝突早已遠去、黨派分歧已然可笑, 我們要如何看待公元兩千年之後,臺灣的所謂「民主轉型期」?
這幅流著奶與蜜的民主聖地景象,彷彿民主果實已經掌握在我們的手中。
事實卻是荒謬的,從過去黨庫國庫沆瀣一氣卻轉身高舉反貪腐;首長特別費,選擇性辦案;有人疑似收賄,未經傳訊即遭拘提、聲押、交保;有些弊案,街井小民皆認證據確鑿,則是按兵不動,看似不當一回事;甚至更換法官、教唆偽證、干涉審判;〈貪污治罪條例〉之增修訂,徒法不行等不一而足。
這些進步與反動交錯形成光怪陸離的亂象,讓我想起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在【雙城記(A Tale of Two Cities)】的開頭:「這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壞的年代;這是智慧的年代,也是愚蠢的年代;這是信仰的年代,也是迷惑的年代;這是光明的季節,也是黑暗的季節;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絕望的冬天;我們什麼都有,也什麼都沒有;我們全都會上天堂,也全都會下地獄。」
而我,吳明敏,卻在2008 年政黨輪替之後一星期,即以突兀的姿態捲入一場司法鬧劇,親身見證了這個時代的荒謬。
本案一審無罪,二審上訴駁回、三審上訴駁回,全案確定,還我清白。從2008 年3 月27 日接到「他字號」通知,一直到2012 年3 月16 日領回刑事保證金國庫支票20 萬元,一個檢舉人及其證人「串供造假」和司法辦案人員「違法亂紀」,證據明顯的司法案件,卻是需要拖延四年,才得以結案。
這期間,被告權益被剝奪、被告及其家屬的生活受到莫大傷害,已然無從彌補。令人質疑的是,啟動約詢和三審定讞,均在兩次總統大選之後,和政治期程緊密關聯。
有鑑於本案的司法黑手,著實讓我和我的辯護律師、知情的學界教授震撼不已,作為一位大學教授,我有無可迴避的社會責任,將本案的始末,忠實的記錄下來。事實上,我也曾經在法院,當庭向承審法官們表示,終有一天,我會據實出書,將本案公諸於世。
「正己專案」標準案例:偵字第一六二四號
2008 年3 月27 日,政黨再次輪替後一星期,我收到南投地檢署寄發的「他字號」傳票,從此被捲入令人無法想像的司法黑幕當中。
整起事件起因於一群山地農民(部分因權屬文件遺失以致祖傳土地被編為國有地,但也不乏長期侵佔山林、租地不造林者,部分個案甚至已經由法院三審定讞),意欲透過組織向政府尋求解套,而我吳明敏身為執政黨不分區立委專家團體組農業唯一代表,責無旁貸,受邀諮詢,甚且提供學界資源。在協助行政單位與陳情農民過程中,我和專家學者均以國土之「永續經營」為最高之不可侵犯原則,詎料堅持理念的後果竟是讓自己掉入冤案的誣陷當中。
關於本案,一言以蔽之,「因為吳明敏不茍同檢舉人一再帶頭杯葛開會、訴求『政治、政策解決林地爭議』,吳明敏公開和致電斥責檢舉人及其證人,檢舉人及其證人串謀、設局、誣告;辦案人員和檢舉人關係特殊、筆錄造假、裁剪證詞、蠻幹荒誕。」
相關檢調人員從接獲檢舉、立案偵辦到偵訊、裁定交保、起訴、上訴、再上訴的一連串過程當中,不僅充滿了入人於罪的預設立場,其辦案手法,更是明顯怠惰、甚至觸法。最高檢察署曾在媒體前大張「正己專案」之旗,欲揪出不肖法律人員。我在此呼籲不僅司法單位,行政和監察等相關執事也應主動將本案納入調查範圍,以肅官箴。

司法黑手,令人震驚
檢察官將我起訴和上訴的理由有三點:1、檢舉人白○○為遊說本人以立委身份對林務局施壓,於國會個人辦公室交付24 萬元現金給本人;2、檢舉人交10 萬元給我的助理;3、檢舉人提供服務處予本人免費使用,每月獲利5,000元。
上述指控究竟出於檢舉人何種心態不是本書的重點,檢調的偏執辦案才真正令人心寒。
1、在吳敏明個人辦公室交24 萬元現金,只有吳明敏、檢舉人及其證人三人在場,是辦案人員「製造」出來的(檢舉人曾經贊助由我擔任理事長的「臺灣農業產學聯盟」募款餐會活動,款項均由檢舉人於助理辦公室交給助理,或直接匯入聯盟帳戶,此部分業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
合法,本書會有詳實交待)2007 年10 月25 日,檢舉人白○○赴調查站舉發曾交現金24 萬元給本人助理。12 月28 日,證人陳錦○在調查站的供詞和檢舉人口徑一致。
2007 年12 月28 日,檢舉人在檢察署再次確認24 萬元是交給助理。2008年1 月23 日,檢舉人及其證人陳錦○赴檢察署接受訊問,陳錦○再次確認檢舉人當場曾交付現金給助理,但是金額改口為「印象中大約是10 幾萬元」,且說「我(陳錦○)沒有參與交付金錢的過程」。
2008 年6 月24 日,在調查站,檢舉人再次說交給助理;和助理對質前,調查員安排檢舉人從旁先確認,檢舉人肯定說「對,錢都是她(我的助理洪小姐)發落的」;隨後檢舉人和助理洪淑○對質,謊言(24 萬元現金是無中生有的)被刺破,改口說要問他的證人陳錦○;助理離開後,檢舉人隨即當場以手機與其證人對話,證人陳錦○仍然說是交給助理。此段內容錄影光碟明確清楚,但是筆錄一無記載,筆錄卻是一再出現交給「吳明敏」,完全造假!當天詢問的最後,調查員則是以自問自答的方式將問話寫成檢舉人的回答:以「24萬交付予吳明敏」,為本案定調。
2008 年6 月24 日,助理洪淑○多次向檢察官否認收到24 萬元,白○○在旁,聽聞我助理的肯定供詞,隨後白○○回答檢察官「庭上,我忘記了,真的我忘記了,要問陳錦○(白的證人)」。以上有利於我清白的關鍵證詞,筆錄完全沒有記載,若非出於刻意遺漏,難道可能疏忽至此地步?
2008 年7 月2 日,在調查站,錄影光碟和法院勘驗光碟筆錄可稽,證人陳錦○根本沒有親口說出「(交給)吳明敏」三個字,筆錄卻多次作不實記載,寫成交給「吳明敏」;最後竟然引申出「在小辦公室交付24 萬現金給吳明敏」,是調查員自己寫的,卻紀錄成證人的回答。調查員甚至唆使證人陳錦○,等一下要跟檢察官說「交錢在裡面(吳明敏個人小辦公室)」,證人馬上回話「在外面(助理辦公室)」。本段有利於我的所有供詞,調查筆錄也是完全沒有記載。
2008 年7 月2 日,在檢察署,證人陳錦○非常多次回答「錢(三周年慶募款餐會活動,合法的錢)交給助理、交錢在外面(助理辦公室)」,檢察官的筆錄完全沒有記載。「單獨辦公室」是檢察官的問話,筆錄記成:陳「是在吳明敏他的國會研究室內吳明敏自己單獨的辦公室內」(錄影光碟和法院勘驗光碟筆錄可稽)。檢察官將提問,紀錄成陳錦○的主動回答,檢調的「不實紀錄」
手法如出一轍。

2、10 萬元是檢舉人設局陷害的,2007 年「7 月」給錢是調查員講的,企圖合理化入我於罪的邏輯(將詢問人的問話紀錄成被詢問人的回答,或者直接明示給錢對象,再筆錄寫成被詢問人的回答,這種曲扭事實的手法,檢調辦案人員皆有採用)看到白○○2007 年5 月18 日寫給農委會蘇嘉全主委的書函,我實在無法接受,於是曾於2007 年6 月9 日,邀集林務局林政組組長、專家學者10 多位和白陳對話。由於白○○一再質疑會議會有的效果,杯葛開會,2007 年7 月上旬,劉玉山政委辦公室的秘書,來電希望我能幫忙促成墾農和行政院對話,我乃而於7 月15 日邀集墾農連同學者專家約50 位召開會議。6 月9 日和7 月15 日兩次會議均以臺灣農業產學聯盟名義發文,安排地質、環保、水土保持、農業經濟等專家學者與會,希望能提供專業意見予白○○等人參考。可惜,兩次會議,白○○的「音量」都很大,完全不理會專業意見。
2007 年8 月2 日,白○○再次要求墾農代表杯葛當天行政院將召開的會議,我實在忍無可忍,公開予以斥責。根據通聯,8 月2 日,白○○當晚即夥同證人陳錦○赴臺中找我的助理。9 月11 日,白○○和我助理也有通聯,給錢日期8、9 月間才是事實。
2008 年4 月8 日,調查員將問話「7 月」交錢,曲扭寫成助理林世○的回答。事實上,4 月8 日當天林世○回答「應該是8、9 月間」;2007 年11 月14 日,檢舉人白○○於調查站也自己親口說「8、9 月間」。調查員將日期提早為「7 月」,企圖羅織入罪的合理邏輯。白陳兩位,於2007 年7 月15 日、8月2 日曾分別在臺中中興大學和臺北立法院和我見面,若7 月2 日交錢,沒有道理不跟我說。檢察官不明究理、怠忽職守,將調查員硬拗的「7 月」,照單全收。
交10 萬元之前,以及我助理林世○將錢寄回之後,檢舉人白○○均疑似加以影印。在毫無前文之下,不知以何種方式將「錢用封條和橡皮筋綁起來的資料」交給調查站,筆錄完全沒有記載本段內容。
3、埔里服務處的用意,應是要將本案留在南投
2007 年10 月25 日,白○○第一次赴調查站對我舉發,11 月14 日,再次主動赴調查站見調查員,補充說明他曾提供自宅,免費作為我的服務處。起訴書認定我每月獲不當利益5,000 元。前述「無中生有」的24 萬元發生地點在臺北,「設局陷害」的10 萬元在臺中,白○○這次的補充舉發,唯一可以解釋的動機是,要將本案留在南投。
白○○供述服務處是他主動提供,然而該處有3-4 個其他單位在使用,其中之一原是「立法委員湯火○服務處」,本人由於是農業學者出身的不分區立委,不用選舉也沒有選民壓力,反而因為言論有說服力及形象普受肯定,是出於相信對方善意而接受,同意於該處改為掛上「立法委員湯火○和吳明敏服務處」,希望有機會多服務農民。其實,我並沒有任何辦公器材與助理進駐,亦一直未曾從該處接到任何服務案件。檢調認定我獲不當利得5,000 元,完全昧於現實。
調查站蠻幹硬拗、作法荒誕
前文所述只是違法作為的部分。本案偵訊過程中,辦案人員尚有許多違反程序正義手法,甚至違法亂紀的犯罪證據,將在本書內一一呈現。
檢舉人白○○一再供稱曾經捐現金24 萬元,錢交給誰,何時何地等關鍵證詞始終無法合理交代,於偵訊「對質」時遭到我助理洪淑○當場揭穿,心虛之下改口說要問他的證人,眼見無法一手遮天,便在辦案人員的「意旨」下被動更改給錢對象為「給他」或被動回答「是」。白○○及其證人從頭到尾未曾親口說出「吳明敏」三個字。
本案調查員蠻幹硬拗,手法荒誕,包括:筆錄記載不實;造假;對被告有利之關鍵證詞不予記載;教唆證人向檢察官作不實證詞;容許檢舉人及其證人當場以手機串供;穿梭於檢舉人和我助理洪淑○詢問室的調查員,指導檢舉人作不實供詞、命令筆錄人修改筆錄;自問自答寫成受詢問人的回答等,幫忙量身訂作入人於罪的口供等違法行為,確實是罄竹難書。且2007 年6 月24 日檢舉人白○○於調查站的光碟譯文筆錄274 行,調查站僅記50 行,實在誇張。

更加啟人疑竇的還有,調查站主任於約談前親自到檢舉人家中;毫無前文之下,檢舉人10 萬元用封條和橡皮筋綁起來的資料,竟然落在調查員手裡,何以如此?
檢察官怠忽職守、裁剪證詞
南投地檢署劉景仁檢察官,僅於2008 年4 月8 日簡短詢問我一次,就逕自起訴。而架構貪污案件所必需的「對價關係」,檢察官完全沒有傳訊任何一位可能被「施壓」的行政官員,也完全沒有核對過我在公開場合的相關發言和論述。調查員將檢舉人所說的「請託」、「協調」,證人陳錦○的供詞「連絡平台」,曲扭紀錄成「關說」,檢察官進一步自行創作成我對林務局「施壓」。

檢察官對於刑事答辯狀所列舉的證人(官員、學者、墾農等),不僅從未傳喚或查證,檢察官對調查站筆錄內容的矛盾錯謬一概視而不見,甚至將有利澄清本人清白的供詞幾乎全數略過,2008 年7 月2 日證人陳錦○的光碟譯文筆錄289 行,檢察署筆錄僅23 行。
檢察官也將提問,記錄成被詢問人的主動回答,檢察官試圖誘導並建構吳明敏不當的犯罪連結,明知檢舉人及其證人的證詞謊話連篇,仍以「有罪推定」方式辦案,筆錄記載非常不誠實。檢察官草率起訴,將我提出的、有利於釐清案情的絕大部分「被證」入庫,未交給法官。
證人陳錦○僅說他和檢舉人在我的小辦公室「談話」。檢舉人及其證人從未主動說「交錢」在裡面,也未曾說過錢交給「吳明敏」三個字,最後檢察官卻以「在吳明敏個人小辦公室交錢給吳明敏,只有吳明敏、檢舉人及其證人三人在場」之理由起訴。檢察官的用心與西方中世紀的「獵巫心態」何異?

2008 年6 月24 日於檢察署,訊問筆錄記明上午11 時32 分開始偵訊,錄影帶(光碟)顯示11 時45 分才開始,相差13 分;7 月2 日12 時34 分,錄影帶(光碟)顯示12 時42 分,落差8 分鐘。這13 分鐘和8 分鐘兩次「延遲訊問」,藏著什麼玄機?
本案一審起訴過程荒謬且理由牽強,自是無法說服地院法官作出有罪判決,然南投地檢署蔣志祥檢察官仍然提出上訴。蔣志祥檢察官從頭到尾均在現場共同勘驗錄音帶和錄影帶(光碟),他不難知道本案檢舉人及其證人之供詞「毫無信度」,也很清楚辦案人員「違法亂紀」,仍以幾近百分百抄襲原起訴書內容上訴,對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一再輕忽,「官官相護」;對檢舉人及
其證人的矛盾供詞,白紙黑字卻認為那僅是「些微出入」。

二審時,台中高院法官和王清杰檢察官均沒有提出任何新事證,沒有額外的提問,兩次出庭皆在很短時間內即結束。二審上訴駁回,但高院王清杰檢察官竟然還是上訴,上訴書內容和地院檢察官所提完全相同,辦案如此之草率,難道這就是「法治國」的官僚心態嗎?
他們怎麼敢這麼做
就這樣,一位畢生奉獻學術專業的教授、備受國會監督團體與同儕肯定的國會議員,在檢察官們輕筆一揮之下成為「貪腐政權的共犯結構」。真是我們這個時代荒謬錯亂的諷刺劇!
2008 年4 月8 日,我被裁定20 萬元交保之後,任職於調查站的友人建議「要找你們綠色的律師」。這個建議,在當時讓我開始有「被政治迫害的聯想」。
對照筆錄和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的實際內容,證明檢調在獵巫心態的盲目驅使下,其辦案行止竟然可以如此不堪聞問,也難怪人民對國家司法品質失望透頂。
案情至此,已經不是「真相如何大白」的問題,白○○等人誣告誠屬事實,但檢調的辦案方式不僅僅是「廢弛職務」或「濫權起訴」,他們的的確確違法亂紀、觸犯法律。
被交保、起訴後,我和辯護律師、學者專家訪問多位墾農和林務局官員等,對白○○和陳錦○的關係和行事作為,有了較為深入的瞭解。我和辯護律師也向法院申請勘驗部分光碟,一點一滴拼湊出白陳二人串謀以及司法人員違法亂紀的事實,令人震撼不已。
然而,我、辯護律師和學界教授朋友的心裡都存在一個絕大疑惑:筆錄造假、陷害剛卸任立法委員、大學教授的辦案方式,說來大概不會有多少人相信,今夕何夕,檢調怎麼敢這麼做?除非,除非背後有看不見的一雙手!一切亂象均出自人心,庶民的違法行為是如此,然而比此更恐怖的是執法者的亂紀,尤其若司法人員淪為政治上整肅異己的幫凶時,那才是國家人民真正的夢魘。
在黨國威權主義和政治對決氛圍下,司法人員要不偏不倚且公正客觀的執法越來越不容易。然而,在經過一番折磨之後,我的確有一些反思:相對於學術界,司法人員是相當缺乏同業間在專業與倫理上的相互監督。試想,檢調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律師基於當事人權益,多數不敢得罪檢察官。當檢調行事作風有所偏差時,只要不畏懼背後議論,真的可以為所欲為,體制內似乎沒有有效的監督制裁或退場機制。
2010 年9 月間,當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結果公諸媒體之後,師長友人的關切問話幾乎完全相同:「你一定是被檢調搞的喔!」,人民對司法的普遍不信任度至此,真是國家的悲哀。
勘驗完錄音帶和錄影帶(光碟),辯護人之一陳武璋律師說:「執業20 多年,未曾碰到如此膽大妄為的辦案。」
未來一定要更審慎檢視偵辦案件是否遵循程序正義。「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每個司法人員所做的偵察動作(如搜索、羈押)與判決都應該公開透明、不分「藍綠」。如此,我們的社會方可以在尊重司法權力獨立行使的前提下,監督行止不端的司法人員。
我是幸福的
在歷經被交保、起訴與審判的過程中,我和母親等家人身心都受到無比的煎熬。然而,在這煎熬當中,我卻獲得許多。
走過這遭司法路,回想起來,我是幸福的。
在平反的過程中,許多人一再告訴我,以吳明敏的行事風格,貪污是絕對不可能的。在冤屈未獲司法洗刷前能獲得信任,更是彌足珍貴。從心底深處響起說:我是幸福的。
在歷經檢調「抄家滅族式」的調查之後,沒有被找到一毛不應該的錢。在檢調嚴苛的考驗中,由三級法官確認,均得到「清白」的印記,我是幸福的。
在我為自己的清白奮鬥的時候,個人雖然遭到交保、起訴,民主進步黨黨中央瞭解此一狀況,仍然借重我提供政策建言。在心愛的土地需要我的專業能力時,有機會繼續奉獻,我是幸福的。
罹遭司法桎梏四年,此刻我的心無恨。花了不少時間把「故事」留下來或許有「風險」,但是我堅信這是祖先賜給我的、責無旁貸的「承擔」。
我的個案,如果對於司法改革有所裨益,我想,那也不枉走這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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