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嫌在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案中侵吞土地開發費,並編列開陽公司的不實財報,以回扣方侵占水保契約工程款的三地集團創辦人鍾嘉村,在籌齊2.2億元保證金,辯護律師具狀請求停止羈押,高雄地院今(9)日裁定,鐘嘉村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億2000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接受電子腳鐐之科技監控設備捌月,並應於每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可抗告。
雄院裁定指出,考量被告罹患惡性腫瘤,且於羈押期間曾至高雄榮總住院治療多日,有診斷證明書、高雄看守所被告健康狀況評估單存卷可證,足認被告身體狀況確實欠佳。檢察官表示希望交保金額為2億2000萬元等語,爰裁定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億2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且為保全後續程序之進行,併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被告應接受電子腳鐐之科技監控設備8月,及定期拍照回傳之必要。
另本院衡酌被告隨時有住院之可能,且有科技監控被告之行蹤,故未為限制住居之宣告。
高雄地檢署8日依證交法之特別背信且不法所得逾1億元以上之罪嫌、特別背信且不法所得逾1億元以上之罪嫌起訴鍾嘉村。檢方指出,鍾嘉村於108年4月間,主導合豐公司向其承租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申請電業籌設許可,及與開陽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及施工總承包合約」(EPC合約),而開陽公司需支付每千瓦5000元之土地開發費予合豐公司。
鍾嘉村為侵占該筆開發費,與蔡宗融共謀透過簽訂開陽公司與尚發公司虛偽委任開發契約之方式,將應支付予合豐公司的土地開發費另匯至未實質辦理土地開發業務之尚發公司,以此方式使合豐公司受有1億9845萬元損失。
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案場因水土保持工程款遠超出蔡宗融之估算,經蔡宗融與鍾嘉村討論後,決定由合豐公司另尋廠商施作。鍾嘉村明知經具有水土保持相關甲級證照的世英營造股份公司估算之相關費用僅約1億7200萬元,竟與曾任尚發公司副總,現為毅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郭姓負責人謀議,先由合豐公司以 3億5700萬元之金額層層轉包予尚發公司、毅城公司,再由毅城公司以1億7200 萬元發包予世英公司施作,郭某再依約將回扣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付予鍾嘉村本人,累計截留並侵占合豐公司工程款共1億5239萬3334元。
雄檢起訴後移審高雄地院,合議庭就鍾嘉村是否繼續羈押開庭審理,檢察官認為若要交保,扣除他已繳回1.2億元不法所得,保釋金不可低於2.2億元。
法院一度休庭讓律師籌資,重新開庭後確認難以在昨天籌足保證金。法官最終裁定先行羈押,若9日上午10時前籌足保釋金可聲請交保,最遲延至10日,但必須配戴電子腳鐐。鍾嘉村隨後還押看守所,法官並叮囑若其身體不適一定要向監所反映。
鍾嘉村的家屬籌集逾2億元現金,一早就遞狀向法院聲請交保,雄院下午裁定鍾嘉村以2.2億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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