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王男(43歲)與陳男(63歲)係鄰居,因王男認遭陳男及其家人監控、跟蹤,雙方素有嫌隙。王男於民國114年12月8日11時2分許,見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返回雲林縣虎尾鎮住處,竟徒手將陳男強拉下車,並以手臂勒住陳男脖子,再持菜刀朝陳男頭部揮砍,致陳男受有頭皮撕裂傷5公分之傷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獲報後旋即到場,以現行犯逮捕王男,並扣得上開菜刀1支。
王男於同日晚間解送至雲林地檢署,經雲林地檢署黃眹瑋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第304條強制、第305條恐嚇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王男與陳男家人素有糾紛,曾表示要對陳男家人不利,有相當理由認為王男有逃亡可能,及反覆實施殺人及恐嚇犯行之虞,於深夜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此案王男涉犯殺人犯行,而殺人罪係10年以上重罪,自115年1月1日起將屬於國民法官案件,故此案後續將由雲林地檢署國民法官專組團隊協同偵辦此案,確保案件於審理時之完整性。至於王男有無精神疾病問題,後續將一併調查,以判斷其行為時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影響其行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