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向中央申請河川疏濬,不意水里鄉公所竟為索回饋金而越級向法院提假處分,縣長林明溱19日嚴正譴責有違倫理,且環保署行文不需環評在案,縣府尚未在水里進行疏濬,不解為何鄉長執意虛耗行政資源,行政單位應相互尊重協商,針對公所不配合,縣府也不排除凍結對水里的補助。
圖說:林明溱縣長對水里公所提假處分認有悖倫理。(記者扶小萍攝)
水里公所針對縣府辦理104年濁水溪玉峰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以未辦環評向法院提出假處分案,林明溱19日直說下級單位為了砂石回饋問題告上級,非常不應該。他並反問,縣府沒錢,中央不給,難道縣府也要告中央?行政倫理豈不大亂?他表示,水里公所要求縣府採砂回饋,縣府也正研議相關辦法,然而縣府計畫在水里永興橋進行新的疏濬案「一粒砂都還沒採」,公所即以玉峰橋疏濬環評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藉機向縣府施壓,「這種做法要不得」。
林明溱表示,採砂收入是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的財源,水里公所的做法,影響全縣3萬5千名學生權益,開學後營養午餐財源可能斷炊,各鄉鎮學生是不是要找水里鄉公所負責?地方有問題大家應該好好談,不要用抗爭手段,搞到撕破臉,希望水里鄉公所撤告,息事寧人。
縣府表示,縣府河川疏濬案都須經過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完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公所向法院提出假處分,不但虛耗行政資源,更可能進一步影響到全體縣民福祉,作法實在可議。
縣府工務處表示,水里公所提出假處分的理由,是縣府未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1、2款規定,土石採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實濁水溪系為中央管河川,中央雖開放部分河段給縣府疏濬,但是任何疏濬都必須提計畫,經河川局報請水利署、經濟部、環保局等層層審核,才能進行。縣府疏濬一樣是依據該標準第35條第1款規定,經環保署在103年11月18日以正式公文同意,免實施環評在案。
工務處指出,中央雖開放部分河段讓縣府疏濬,但決不是縣府想做就做,都是要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提出完善疏濬計畫,經過中央各主管機關層層把關,環保署就是其中之一。環保署已明文同意不用辦理環評,水里公所同為公務單位,卻無謂地對主管機關同意的公文提出質疑,實在是浪費公務人力與行政資源,縣府同仁必須為此出庭,還可能因此使河川局未來對相關疏濬案件審核更趨保守,實非全體縣民之福。
縣府表示,南投砂石疏濬收益,除辦理水利治理相關工程,每年均挹注國中小學營養午餐補助,水里鄉一樣受到照顧。對於公所的要求,縣府其實也已經善意回應,將比照河川局回饋機制訂定南投縣回饋辦法,讓回饋機制更明確,該機制在年底前就會訂定完成,屆時公所可就鄉內各種公共設施需求研擬計畫提出申請,對鄉內建設將有相當助益。
工務處指出,縣府辦理轄內中央管河川疏濬作業,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規定,就有辦理疏濬必要之河段擬具疏濬計畫書送請河川局核轉水利署核定後,始得辦理,且河川管理法第45條規定,申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而不是鄉鎮市公所。至於採砂造成空氣污染,環保局不但派員調查,縣府也督促業者加強灑水,避免揚塵。
有關公所要求疏濬問題,工務處表示,中央明文規定只能由縣府提出申請,縣府係由資源開發科辦理疏濬工程,考量鄉鎮公所並無專責單位處理疏濬業務,亦無充足人力辦理,且疏濬河段、車輛行駛路線,大多橫跨數個鄉鎮市所轄,故仍由縣府統籌辦理為宜。
水里公所在100年度辦理濁水溪永興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當時係因考量地方期許及水里鄉公所積極爭取,同意委由水里鄉公所辦理部分疏濬工程,不過繁瑣的前期作業也都是縣府幫忙完成的。該案因公所經驗及專業度不足,致未達疏濬期望,造成縣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困擾,且辦理土石標售時,公所標售價格遠低於縣府標售價格,也惹來不必要非議,公所相關人員還因此被行政處分,縣府考量種種原因,不再准許任一公所辦理疏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