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ar! 現在國人出國遊玩一年比一年多,無法自行安排行程而直接跟團出去遊玩的仍占一大部份比例,但航空公司為保證每架航班上的人數能夠達到最大利益化而賣出比現有座位還要多的機票,導致消費者有機票卻無座位的情況出現,也造成旅行社與消費者間關於類似的爭議也增加許多。
大華向旅行社購買七天六夜前往日本北海道的行程,準備在過年時出國玩一趟,出發的前三天大華打電話向旅行社確認機票沒有問題,沒想到才隔了一天旅行社突然打電話告知因為機票超賣的關係,大華原本應該要搭早上出發的班機座位已經滿了,需要改到下午的班機才有辦法搭乘,使得大華接下來的行程都為受到影響,請問此時大華應如何處理?
Q:旅行社是否應該對此負責?
A:旅遊契約,係指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收取費用,由旅客享受其利益為要素之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交通之提供應包括在內(註一),旅行社為大華所訂的機票包含在旅遊契約的服務項目裡;在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時,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於民法第514-6已規定,故旅行社應使其服務品質與旅行契約所約定之品質一樣,今機票超賣導致大華的行程受到延遲,造成大華與旅行社所約定的旅遊品質不符,旅行社有旅遊服務上的瑕疵,旅行社須為此負責。
圖片來源:pakutaso.com
Q:大華可有哪些請求權利?
A:因為飛機搭乘的時間與大華當初跟旅行社所約定的時間不同所以形成旅遊服務上的瑕疵,大華可先向旅行社要求想辦法改善這個瑕疵,例如訂不同航空但同一時刻出發的班機,若旅行社無法改善,大華可向旅行社請求減少費用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註二)。
圖片來源:pixabay.com
Q:大華應該該如何請求?
A:大華應先向旅行社、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若第一次申訴未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第二次申訴仍無法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註三) 。
圖片來源:http://www.cpat.org.tw/main/modules/MySpace/index.php?sn=cpat&pg=ZC328304
註一:
民法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註二:
民法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註三:
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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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編輯小叮嚀◎
1.購票後,需與旅行社再三確認是否完成購票程序。
2.及早劃位,避免超賣無位可劃。
3.向旅行社與航空公司求償,購票前也可先了解相關後續求償方法,以備不時之需。
4.若可以自行訂票,並立即劃位,避免旅行社經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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