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名參選金門立委的陳滄江,在金門拿下創紀錄的8367張選票。他不滿國民黨提名參選人楊鎮浯陣營以造謠抹黑,甚至設局陷害誣指他人賄選的不法手段當選,2日向金門地方法院提起對楊鎮浯的立委當選無效之訴。
無辜遭設局捲入賄選案的中國籍施姓、林姓女子,2日也現身金門地方法院,除控訴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主委林芳旋平時與她們親近,拉攏她們;選舉時卻翻臉無情,利用並陷害她們,害她們含冤受辱外,並對林芳旋、楊鎮浯與疑洩密的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長洪俊義提告涉嫌共同加重誹謗、洩密、誣告罪。 陳滄江對楊鎮浯提起當選無效理由,包括金門地檢署正偵辦疑為楊鎮浯陣營葉姓椿腳涉嫌賄選交保3萬元案、中國國民黨文傳會發言人李明賢發布不實新聞,該黨金門縣黨部配合製作並大量散發造謠誣指陳滄江的樁腳涉賄選文宣妨害選舉案、楊鎮浯與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主委林芳旋被告多次造謠抹黑陳滄江炒作地皮、房價等,意圖使陳滄江不當選、以及訴外人翁明志告發的質疑金門縣警局違反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恐有公務員涉嫌洩密,致有不明人士預先埋伏在警局外拍照,設局栽贜誣告小英後援會賄選,以致影響選情與選舉結果,害他人不當選。
除提民事當選無效訴訟,陳滄江並再向金門地檢署遞狀,另提2件刑事告訴。一是控告楊鎮浯、林芳旋涉嫌刊登並散發指涉他炒地皮、炒房價的不實抺黑文宣,違反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人不當選,以及刑法第310條第2款加重誹謗罪。另一件是就翁明志告發之疑「設局栽贜誣告」案,補充提告楊鎮浯、林芳旋2人,並追加涉嫌在FB網頁附和國民黨不實指涉他賄選,及惡意抺黑栽贓的「陳宗文、洪偉、林宜蘭、李天良、James Chen〈化名〉」等5人被同案被告。
陳滄江認為,楊鎮浯與主要輔選人林芳旋於金門地檢署偵查中所犯多件違反選罷法第104條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犯行;以及訴外人翁明志告發楊鎮浯、林芳旋2人違法事項,2人所犯已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認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之提起當選無效要件。因此請求金門地方法院秉公速審速決,判決楊鎮浯當選無效。
陳滄江表示,他無法接受以設局移花接木、造謠抺黑栽贓等惡意選舉手段贏得的選舉,尤其對手除有椿腳疑涉賄選被交保3萬元在案,又疑大量雇用走路工散發文宣的變相賄選方式,惡化金門選風與選舉結果,為了勝選不擇手段,還不惜犧牲平常就拉攏的陸配,令人不齒。國民黨這些骯髒下流伎倆,在所涉之當選無效與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偵審過程中,真相將一一浮現。
林女說:我們陸配團體,只要協助幫過我們的,我們都心存感謝。除了陳滄江議員熱心協助陸配姐妹,國民黨主委林芳旋與楊鎮浯立委參選人也曾會同我們去慰問急難陸配姐妹,此有照片為證,沒想到為了選舉,竟然利用我們,以我們跟陳滄江議員拍的照片影射說我們拿人家走路工2000元涉嫌賄選,那為什麼不拿我們跟林芳旋主委與楊鎮浯合拍的照片來指涉呢?
翁明志告發狀指稱:「不料105年1月14日早上約8時30分,警方卻對歐陽彥木、林姓及施姓女子展開搜索及約談行動,至下午4時左右方才做完筆錄,因查無任何賄選證據遂無保請回。但3人分別不同時間步出大門的時候,均被疑似事先埋伏之不明人士拍攝照片。當天下午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立即發出新聞稿,指控金門民進黨涉及賄選…」。「同時國民黨金門縣黨部將上述3名被約談民眾照片作成文宣,並從網路擷取與候選人合照之相片對比,影射民進黨提名立委候選人陳滄江與新黨提名立委侯選人吳成典涉及賄選,並於當日晚間開始於網路及街頭散發該文宣。由該縣黨部主委林芳旋署名之不實文宣,令兩位候選人百口莫辯,遂造成許多選民誤解而嚴重影響選情,致使國民黨提名候選人楊鎮浯當選,而其他候選人落選。」告發人翁明志質疑依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國民黨從何能得知案情內容?並有不明人士預先埋伏拍照,其中恐有公務員涉嫌洩密情事。並質疑警方根本沒有具體賄選事証,僅憑報紙傳聞或口頭檢舉,即對尚未具有投票權之外籍配偶施女展開搜索約談,是否有逾越法令規定之過當失職?另質疑似有人涉嫌設局誣告小英後援會賄選,致使警方產生錯誤認知,或出於不明意圖,故意違法洩密,甚至與某陣營勾結設局栽贜陷害他人涉賄選,以致影響選情與選舉結果。
翁明志另於105年1月27日在FB臉書網頁發表「致國民黨金門縣黨部林芳旋主委的第二封公開信」。信中指「有關1月14日發生林姓外籍配偶等三人涉嫌賄選案…,請問您知道涉案的林姓外配是「金門縣新移民關懷協會」的理事嗎?據說該會是由貴黨所輔導成立,多數理監事是貴黨的志工,長期支持貴黨的活動。據林姓外配表示、因為感謝陳滄江議員對外配多所關懷,去年9月23日有幾位幹部連袂前往小板凳服務處拜會,竟然被貴黨部叫去痛罵一番,請問是否確有其事?」。「據施姓外配表示,她因為時常在臉書上po文宣傳陳議員的政績,竟然被匿名的電話警告,嚇得她不敢再po,請問該恐嚇電話是否貴黨支持者所為?」
陳滄江主張,若有恐嚇威脅有投票權人行使自由投票權行為,亦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2項: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因此亦列為訴請當選無效理由之一,請法官傳喚相關人員查明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