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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2311-TW)併矽品(2325-TW)案,公平會仍在審議中,學者們也表達意見,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院長劉尚志指出,企業同質性高的併購,多以財務操作為主要考量,容易造成協同行為,產業群聚團結力量才大;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陳志民也提出,惡意併購將產生「競租」行為,面對惡意購併,被併方將投入時間與資源採行各種可能的反收購防衛措施,連帶影響產業競爭。
劉尚志表示,封測業我國已屬於世界領導級的產業,本身就具規模經濟,與過去金融產業面臨外國金融業入侵、需要併購以達規模經濟的情形完全不同;況且,企業若是進行同質性高的併購,多以財務操作為主要考量,容易造成協同行為,一個產業若能群聚,彼此競爭,才能使國家經濟有競爭力,若某一鏈結獨大與無效率,反而造成環環相扣的國內連結鬆動,同質性過高的結合,不利於技術創新。
劉尚志指出,台灣有台積電也有聯電,法國的化妝品業、義大利的時裝業,也都多數同時並存而不合併,才能使該國的該項產業有能力在世界上競爭,把處於全由兩強的台灣封測廠變成一強,正好讓其他國家的相關產業有機可趁。
此外,劉尚志也認為,多數併購不容易成功,因組織文化差異過大,合意併購尚且需要克服許多困難,遑論惡意併購,一旦縮編或進行裁員,人才容易流失,甚至流失到競爭對手中國的產業去,需知水平整合無法因應新時代的發展,水平多元的創新才能具優勢。
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指出,日月光各廠長期在高雄製造廢棄物與水污染,遭環保署裁罰每年平均8到10次,2013年甚至有單次污染被處以高達1億元罰鍰的紀錄,
顯見此公司只注意營利,從未思考徹底改善污染、增加除污設施與環境清潔之預算,對社區居民健康與地方生態造成嚴重傷害,可說完全沒有社會企業責任的概念;至於其宣稱,併購後是為對抗紅色供應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結合之反競爭不利云云,實不可採,因日月光本身已是紅色供應鏈的一環,在中國上市且進行多項投資,創造中國大量就業機會,反觀其在台灣對其他公司進行併購後,卻大行關廠與大量裁員,誠信明顯有疑義,若說日月光併購矽品,將帶領台灣封測產業對抗中國產業,令人無法置信。
輔大法學院院長張懿云也憂心,日矽一旦結合,將產生顯著之單方效果,原因是日矽為國內唯二兩家可以提供完整邏輯IC高階封測服務的業者,分屬台灣封測市場之第一、第二大廠,其餘國內競爭業者缺少替代性,屬於高度集中市場,結合後的日月光具有單方決定市場價格、主導市場的能力,在我國最具競爭力的封測代工市場,具有獨佔壟斷的實力,結合後將造成其他業者參進困難,且無相當的市場抗衡力。
張懿云表示,依照日月光現有經營規模,無法說服有所謂1+1大於2的效益,先不論日月光全球各廠區定位與分工不明,單看台灣的高雄、中壢二廠區,這兩個廠區的產品/客戶/投資高度重疊並未整合;以此為例,日月光如何說服台灣供應鏈、投資人及政府,合併矽品消滅下市以後,可以達到其所謂1+1大於2的效益。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陳志民也提出,惡意併購將產生「競租」行為,也就是面對「惡意購併」,被併方必將投入時間與資源,採行各種可能的反收購防衛措施,以提高收購公司之成本,雙方無法專注更長期的公司經營規劃,最後導致當事人主張的效率程度被這類因「惡意購併」所生之競租成本所抵銷。
最後,與會者表示,台灣能在全球半導體產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因過去在IC設計業、晶圓雙雄、封測雙雄及半導體先進良性競爭的成果,並提供IC設計業者具競爭力的生產環境及完整供應鏈,日月光的「惡意併購」將造成封測產業生態失序,間接扶植國外競爭廠商成長,對台灣半導體產業將造成極大之妨礙競爭之不利。
與會者建請公平會應實際訪廠及訪查上、下游廠商與封測同業,瞭解封測產業的真正生態及發展型態,才能做好完整的產業經濟分析,這一類大規模的合併案件在中、美等國均經半年以上的審議期間,公平會應善用法定90天審理時間,為我國公平會審理第一宗產業世界第一名惡意併購第三名案件留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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