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鐵表決的真正問題

香港高鐵表決的真正問題

民報 2016-03-15 00:00

3月11日,香港立法會財委會在混亂中宣佈通過高鐵超支撥款196億(港元,下同)議案。當年運房局長鄭汝樺「絕不超支」的豪言全屬謊言,造價由669億暴增至844億(還未計算未來營運時期維修費用和訟費支出),迫使香港全體納稅人埋單。這還不包括其他重大工程支出,如機場第三條跑道1,415億、新界東北發展計畫1,200億、港珠澳大橋698億等。
眾所週知,高鐵工程勞民傷財,不斷延誤,毀人家園,破壞生態,提升中國湧港人流總量;或許增加一點不痛不癢的數分鐘速度,但又不斷標榜「一地兩檢」,足見中共「催谷」(推動)港中融合的步伐再進一步,對香港弊大於利,停建遠比續建好。建築工人生計絕對可以另闢蹊徑,不應成為續建大白象工程的理由,否則本末倒置。港共集團擺佈建造業大聯盟發起所謂反拉布遊行,滿場盡是蠢話和廢話。

畢竟,這幫劫匪不但搶錢,還要禁絕一切質疑,務求快搶快逃。立法會財委會代主席兼地下黨員陳鑑林不准議員提問,不准議員在發言完畢前繼續發言,不准民主派議員提出臨時動議,趕人出場,禁大聲公,換場再戰;然後在吵鬧聲中,突然在一分鐘內宣佈表決通過撥款議案(重點是涉及核准工程預算費提高153億8,750萬,暫先不論42億1,500萬的另一議案)。

至此,香港立法會已經禮崩樂壞,公開展示自己只不過是港共專制政權的橡皮圖章。此外,2009年萬人包圍立法會的韌勁已經不復存在,獨餘12勇士衝入立法會抗議,令人不勝感慨。立法會內一個「香港朱高正」也看不到,立法會外一簇「香港太陽花」也未出現,「我們已經盡了力」只是託詞。香港反對運動如此缺乏抗爭動力,有識之士必須徹底反省,洗心革面,脫胎換骨,迎戰霸權。

正本清源,整個表決過程最荒謬之處是:根本沒有「出席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過半數支持通過撥款議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45條規定:財委會決定均「以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意見為依歸」。光憑這一點已經足以說明陳鑑林所宣佈的表決結果無效,完全違法違憲,絕對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確認和糾正。

回顧當時,在一片喧嘩和混亂中,主持財委會會議資格備受質疑的「代主席」陳鑑林要求贊成的議員舉手、反對的議員舉手。當時出席的建制派議員僅有25人(另有16人不在席)。既舉手贊成又舉手反對者13人(包括反應遲鈍而在陳鑑林要求「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之後沒有及時把手放下的葉劉淑儀、黃國健、鄧家彪,理由在所不問),只舉手贊成者5人,只舉手反對者4人(梁志祥、林健鋒、易志明、梁美芬),不舉手者3人。至於民主派議員當時至少有15人在場(我憑錄影片段目測),大部分人同聲高呼「表決無效」,但是沒有舉手。
不過有個例外:黃毓民在陳鑑林發問「反對的議員請舉手」之後,爬在自己桌上,幾次以左手舉向前方指著主席台方向,多次企圖衝擊未果,技術上應該算作已經「舉手」,視為已經回應了陳鑑林上述提問。至於他的怒氣完全在所不問。
埋單計數:既舉手贊成又舉手反對者13人,只舉手贊成者5人,只舉手反對者5人。由於「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沒有過半數,而且財委會主席(代主席)根據《會議程序》又不得投贊成票,因此結論相當清楚:議題未獲通過!無論陳鑑林如何狡辯,也改變不了這個客觀事實。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46條規定:主席在表決時,應先請贊成的議員舉手,然後請反對的議員舉手,「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出他是否認為「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的過半數贊成該議題」;如無委員質疑主席的判斷,「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3月13日,陳鑑林辯稱:如果當時無人追究,「我宣佈的結果就是結果」。曾鈺成又稱:「憑主席的感覺是符合議事規則」。果真如此?此等見解簡直胡說八道!

首先,財委會的《會議程序》規定所謂「根據其判斷」,必須至少基於外在明顯的客觀事實(客觀上有多少人舉手),主席負有正當審慎觀察判斷的注意義務(點算有多少人舉手),絕非陳鑑林事後所稱「由於不記名投票,所以無需逐個數」,否則顯然違反「程序公義」當中最基本的越權與自然公義原則,該判斷自始無效。這應該是未來司法覆核的其中一個關鍵論點,因為倘非如此,所有主持會議的人也可以「根據其判斷」而變相一人獨裁決斷,導致所有議事表決頓成垃圾。此刻正是立法會是否徹底淪喪的懸崖邊緣,退此一步,已無死所。

除此之外,陳鑑林聲稱:如果當時無人追究,「我宣佈的結果就是結果」。是嗎?事實勝於雄辯:當時偏偏就是有人追究,清楚無誤地「質疑陳鑑林的判斷」,多次連聲疾呼「表決無效」。因此陳當時「宣佈該議題獲得通過」一事就是越權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當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如既往常規,響鐘點名按掣表決!但是愚蠢顢頇的陳鑑林當時卻沒有這樣做,導致他直接「宣佈該議題獲得通過」一事完全脫離客觀事實和程序公義,絕對可以成為司法覆核以推翻陳鑑林宣佈表決結果的基礎。

再次重申,當天客觀的表決結果其實很簡單:否決追加撥款!我們既不用談及陳鑑林如何粗暴剪布或違反其他議事規則,也不用談及當時各議員重覆舉手、如何舉手、舉手多久、為何舉手、為何不舉手之類話題,因為表決結果就是否決議案,擺在眼前,無從抵賴,各人的動機和原因在所不問。陳鑑林事後叫記者去問那些既贊成又反對的議員,是否贊成高鐵項目,以「證明」他們都是真心贊成。這根本是「場外表態」的「法盲」行徑。上述都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識。因此,陳鑑林當時獨裁地宣佈通過追加高鐵撥款議案,自始絕對違法無效。

換言之,這是繼去年「等埋發叔」政改表決事件之後,建制派的再一次腦殘公演,極度滑稽荒誕。有識之士絕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確認陳鑑林所宣示的表決結果無效,同時認定該項追加撥款議案(153億8,750萬)已遭否決。倘非如此,以後主持任何會議的人眼見舉手贊成者不過半數,也可以完全不理,視若無睹,然後說聲「我認為議題獲得通過」。如果這種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立法會何不乾脆廢掉?總而言之,「憑感覺」絕不可取,事實勝於雄辯,否決才是事實。

我絕對支持有識之士提出司法覆核,以確認陳鑑林所宣佈的表決結果自始無效,同時支持有識之士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在司法覆核時間漫長、程序繁瑣、緩不濟急的前提下,要求法庭頒令高鐵工程立即停工,避免劫掠納稅人所得的贓款被花費開銷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靜候司法覆核結果出爐後再決定是否復工。
至於在司法途徑之外,街頭抗爭、抗稅行動等公民不服從與不合作運動,有識之士更應該積極籌劃,審慎部署,伺機出擊;不宜流於絕望悲情的淚水,反而應該在不斷的抗爭行動當中,喚發積極、勇毅、快樂、希望的抗爭精神和公民意識。還是那句話:立法會內,我們需要「香港朱高正」;立法會外,我們需要「香港太陽花」。否則,一切怨氣和責罵都是空洞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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